客戶48歲,剛被美國運通以1萬美元起訴。 他昨天剛收到傳票和投訴。 他是單身,一個孩子青少年期。 他曾經有過生意但卻失敗了。 他現在擔任經理,每月收入4,000美元。 他現在沒有房子,但確實擁有一個作為聯合戶主的房子,大約3年前出售。 出售房屋的淨收益為10萬美元。 作為一名共同戶主,其淨收益的一半或5萬美元都歸他所有。
乍一看,這應該是第7章,這樣他得到一個新的開始,法院消除了1萬美元的訴訟和其餘的4萬美元信用卡債。 第7章的經濟狀況調查確實沒有問題,因為他的2個人口家庭的收入低於加州的中位數。 對於第7章來說,這看起來像是一個扣籃案例。然而,在房子出售期間存在一種情況,這種情況在這個明顯的第7章案件中引起了挫折。 出於某種原因,我並不理解,客戶將其出售房屋所得款項的50%份額轉讓給另一個共同戶主。 在託管結束後,全部100%的淨收益歸到另一個聯合戶主。
在此分析中,這種情況成為過去四年中發生的“資產轉移”。 然而,正如客戶解釋的那樣,他確實將轉讓給了聯合戶主,但該聯合戶主給了他5萬美元,這已經完全用於生活費用。由於3年前發生的5萬美元轉賬,第7章受託人可能會提出一些問題。 受託人可能會說5萬美元是preferential transfer,這是他避免或取消的權力。 換句話說,受託人可能會試圖從受讓方共同戶主那裡收回50,000美元,即使實際將50,000美元退回給客戶,然後客戶在過去3年內將其全部用於生活費用。
好吧,讓我們這樣說吧。 第7章受託人可能有10%的可能提出此問題,但第7章中有90%的可能性不會提出此類問題。受讓人的辯護理由是轉讓是名義上的,受讓人只是持有 為客戶提供5萬美元的信託,50,000美元的真正所有者,受讓人實際上立即向客戶退還了5萬美元。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防守,因為事實上,$ 50K的實際所有者仍然是客戶。 它是受讓方為客戶信託的財產,根據破產法,第三方為債務人以信託方式持有的財產仍被視為債務人的財產。
問題在於這是一個可以由第7章受託人提起訴訟的問題。 一旦提出對手訴訟,受讓人需要為自己辯護。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費用上升是因為它需要花錢來抵禦對手的投訴。為了完全避免這個問題,低計劃付款第13章更適合客戶。 由於客戶的收入低於中位數,他將有資格根據第13章獲得低額計劃付款。在第13章中,5萬美元的轉移不是一個大問題,因為通常第13章受託人不會訴訟這類問題。 他們可能會嘗試增加計劃付款以補償轉移,但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50,000美元實際上屬於客戶並且資金已用完。 這是事實。 轉讓只是名義上的。 受讓人為客戶持有5萬美元的信託,並立即將其交還給他,他在過去3年裡一直用它來支付生活費。
計劃付款有多低? 我估計客戶可能每月支付200美元,為期36個月。 支付7,000美元後,43,000美元的餘額將免債。
如果沒有第13章的保護,美國運通1萬美元的訴訟將最終成為工資扣押。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運通將每月征扣客戶總收入的25%。 這是每月1K美元。 金額太大了。 客戶無法支付租金。 當然,客戶可以申請豁免扣押,理由是他每月沒有可支配收入,但豁免只有90天。 他必須每90天出庭,向法官證明他沒有錢支付。 所以這非常不方便。
為了安心,客戶的最佳選擇是第13章,計劃付款較低。 我有一個客戶每月只需花費150美元就能獲得60,000美元的信用卡債。 同樣的情況。 她把自己的房子賣給了她的兄弟,以便比市場價便宜,作為交換,兄弟倆允許她免費待在房子裡直到她去世。 在第7章中,受託人會試圖收回該物業,因為它在過去4年內以低於市價10萬美元的價格賣出了。
“所有活著而信我的人絕不會死,直到永遠。你信這話嗎?“約翰福音11:26
(所有翻譯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