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美国夫妻第一次婚姻以离婚告终,比例约为 35-50%,而第二次婚姻破裂的可能性更高,估计为 60-70%左右 。如此可见,现代人面对离婚这件事,已不再是一种冲击,而是见怪不怪了。针对丁克族夫妻,两人散了也就等于恢复原本单身的生活方式。至于有孩子的夫妻想离婚,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因为要顾及孩子的权益,也要配合大人的生活模式、经济条件。
和平分手,还能理性的协商子女抚养权(physical custody)、子女抚养费 (child support),以及育儿时间比例 (custodial timeshare)。然而许多时候事与愿违,不是双方争着要孩子,就是巴不得把孩子推给对方,又不愿支付抚养费,或者有抚养权的一方不满对方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又不满对方看顾孩子的方式,总之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经过一番司法缠斗,好不容易把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和育儿时间比例完全确定下来,也都明确写入离婚判决书之内,行之有年,哪知计划赶不上变化,人生遭逢变故,试问还有机会能去修改有关子女的判决令吗?
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化
法律规定,抚养权、抚养费、育儿时间比例,均可随后要求变更。寻求更改抚养权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判决之日起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须证明这些变化对孩子有重大影响,以至于有必要修改抚养权。
这种 “重大情况变化” 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避免扰乱孩子生活稳定性,而且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证据佐证。一切将以达到《加州家庭法》规定的 “子女最佳利益” 准则,为首要目标。
简单举个例子,原本父亲拥有子女抚养权,但他因病失业,长期无法工作,为了治病养病,他无力付诸时间体力来照顾孩子,此时若母亲向法院请求修改抚养权,可能成功地得到法院的批准。
再另举一例,倘若父亲再婚,这时住在外地的前妻子听闻此事,本能的认为孩子不但再也得不到父亲的关爱,甚至会遭到继母的虐待,立即要求更改子女抚养权。这时候法官将基于”子女最佳利益” 的考虑,做出对孩子最好安排的判决。如果孩子早已经习惯原本的学校、朋友圈、生活模式,变更抚养权将对孩子造成身心各方面的不适与不利。此时,母亲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可能困难重重。
如何更改子女抚养权
若要修改之前针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育儿时间比例的判决令,需要得到法院批准,方可成为可被执行的法院命令。
在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家庭法律师会为双方起草一份关于变更抚养权、抚养费、或育儿时间比例的约定书 (Stipulation),交由法官签署核准,成为法院判决令,这是最理想的情况。
然而,要是对方拒绝签字,只能诉诸司法程序,父母任意一方可以透过专业的家庭法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举行法庭听证会 (court hearing),请求法官裁定是否变更抚养权、抚养费、或育儿时间比例等等。
涉及更改子女抚养费时,父母双方都必须重新填写一份最新的个人财务状况表 (Income and Expense Declaration),以便重新计算抚养费的金额。对方若有意隐瞒实际财务状况,律师可申请传票搜证,调查对方的薪资收入、股票帐户、转帐记录、银行存款等等。
结论
虽说离婚已逐渐变成一种常态,对于年少不经世事的孩子来说,依然可能会造成某些负面阴影。修改子女抚养权,若实属不得已,盼望父母亲凡事以孩子为出发点,放下恩怨,审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