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的今天,在經過幾輪來自中國的移民潮後,吃投資移民這碗飯的人都摸清了中國人選項目的三個習慣:靠政府、找老鄉、等批文。這些思維習慣在投資項目選擇中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
美國國企幹的荒唐事
就在四月投資美國年會召開幾天前傳來驚人消息,著名的弗蒙特區域中心的傑伊峰滑雪場等項目被美國證監會調查出龐氏騙局。數百個投資人深陷泥潭。
所謂龐氏騙局,是指項目方把融資所拿到資金用於償還之前項目所欠的貸款或投資,而不是用於項目本身。這對於投資移民項目來說是致命的打擊,且不說返款將會如何遙遙無期,連綠卡也很難指望了。
傑伊峰的倒塌給與會者心中都蒙上一層陰影,大家都在交談,當初為什麼這麼多中國投資人青睞這個項目?美國滑雪場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就一直被視為夕陽產業,而其附屬項目幹細胞實驗室更屬於風投才敢於涉足的高風險項目。傑伊峰2012年以來就飽受爭議,律師、財務分析師對該項目的盈利能力和運營方式提出質疑,知悉內幕的合作方高調離去,不再相信項目方提供的財務信息。但這也不能消減項目的吸金能力。
為什麼?因為它有一個中國投資人難於拒絕的巨大光環。弗蒙特區域中心是800多家區域中心中為數不多的幾家由州政府運營的區域中心(全美總共只有三家由州政府運營的區域中心,多家由市政府運營的區域中心)。
中國老百姓對有政府字眼的項目格外信任。可美國政府承辦起起商業項目來也像大多數的國企一樣常常是扶不起的阿斗。
除了弗蒙特區域中心,另一家有政府背景的區域中心-南達科他州區域中心(由政府成立,外包給私人公司運營)- 也已經倒閉。這家區域中心因為牛肉加工廠項目經營不善連累120多名投資人(大多數是中國人)被“關牛棚”。不僅區域中心被關停,負責該區域中心的前州經濟旅遊發展部部長飲彈自盡,另外一名負責人也被控侵吞公款。所以現今三家由州運營的非營利性區域中心只有密歇根州區域中心碩果僅存,整體來說在效率和誠信方面都乏善可陳。
即使不是政府運營的區域中心,營銷人員也瞄準中國投資人的心理大打政府牌。之前芝加哥會展中心項目甚至把伊利諾伊州的州長搬出來站台。對於所謂有政府背景的項目,還是要看政府有沒有真正的投入,並且仔細鑑別。有的項目動不動就說有好幾千萬的政府投入,其實只是未來的稅收減免,這個和投入項目的運營資金是不同的。還有的項目宣傳政府有好幾億的財政撥款,也要細看這些撥款是怎麼用的,很可能這幾億的撥款只是未來若干年對整個地區若干項目的補助,攤到投資移民項目上未必有多少。
老鄉騙老鄉,兩眼淚汪汪
三個美國華人,自稱在加州的San Bruno 買了一個“半島廣場”(Peninsular Plaza)項目,準備建造一家中餐館。這三個發起人在中國大陸找到三個中國老鄉,許諾只要每個人投100萬美元,就能替他們搞定綠卡,並且有豐厚的回報。這三個中國老鄉信以為真,簽了合同以後就把錢打到美國。向移民局遞交526 申請的時候才發現,項目方根本沒有拿到地皮,而且項目達不到創造合格就業的要求,因為僱用的都是臨時工。
投資人要求返還300萬美元的時候,又得知項目已被轉賣。更為離譜的是,投資人被告知,原來項目負責人中的兩位已經意外死亡,剩下的一名負責人也杳無音信。經調查所謂意外死亡實際上是詐死,其實三個人都跑路了。正所謂老鄉騙老鄉,兩眼淚汪汪。
筆者所經歷的另外一個案件則更為離譜。一個20幾歲的女孩大學畢業後想做投資移民留在美國。於是通過自己美國的表叔認識了另一個叔叔。這個叔叔需要資金開發房車公園。為了自己的綠卡和叔叔的理想,女孩毅然從父母那兒拿了70萬美元投資於這個房車公園。兩年後,房車公園還是衰草淒淒,女孩也沒有拿到預期的綠卡。女孩來諮詢的時候,我們了解到,她的移民局遞件完全沒有通過律所,而是那個叔叔幫她填了幾張表寄到移民局就完事了。女孩也相信叔叔的話,只要遞件了就可以合法待在美國,直到拿到綠卡。於是我們告訴她需要做資金證明,項目也需要有商業計劃書等,更糟糕的是,她沒有任何有效簽證待在美國是非法的。女孩無法接受自己已經在美國黑了一年多這個事實。於是又去問她那個叔叔。叔叔寬心說要耐心等待,律師只是嚇唬她。她最終還是選擇活在虛假的安全感中,繼續黑在美國守望那張不可能到來的綠卡。
中國人習慣於通過親戚、老鄉、朋友圈做事。對於圈子以外的人很難形成信任感。但隔行如隔山,美國的表哥和老同學未必美國任何事情都懂(即使是美國的律師,不做EB-5甚至連EB-5這個概念都沒聽說過)。投資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前應該多諮詢EB-5專業人員,兼聽則明。
紙上談兵的批文到底有多重要
項目I-924批文只是項目還沒有啟動之前區域中心對移民局的試探。投資人I-526遞件和批件是否是以I-924批准為前提的?答案是否定的。
移民局完全可以基於I-526申請裡的項目材料對項目部分進行審批。項目申請文件基本都是根據商業計劃書對未來項目的預判。但這並不意味著投資人的申請已經預先審批了。移民局還是會在申請時根據項目的最新情況審查每一個投資人。每年區域中心還是要向移民局更新項目情況。
另外一種批文I-526模範批文比I-924批文更進一步,是對區域中心和具體項目除投資人資金來源以外所有材料的預審批。如果之後項目啟動後完全像計劃書裡面所描述的那樣進行且沒有發生實質變更,個體投資人的申請可能也會像之前的示範申請一樣被批准。如果項目在內容、範圍、和區域方面發生實質變更,之前的示範申請就沒什麼參考價值了。理論上這些批文有比沒有好。但如果投資真把拿到把這些個批文當作選項目的重要標准或條件,那就大錯特錯了。這是什麼情況?
理論和實際區別是很大的。區域中心的一個現實情況是,當區域中心和開發商達成融資意向的時候,開發商一般是需要投資移民的資金在一定的時間內進入的。這一點並不難理解。蓋房子也就兩三年的時間,等資金不能等太久(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投資移民的資金進入太晚,也會引起項目創造就業歸屬方面的爭議)。因為移民局進行一個項目審批要用一年以上的時間,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區域中心正常情況下是向移民局提交項目(預)申請的同時開放招募投資人(而不是等拿到批文) 。
而口碑良好的老牌區域中心的成熟型項目招募投資人的速度會比較快,大項目不會超過9個月,小項目可能幾個星期就認購完了。所以現實情況是:老牌區域中的優質項目的認購會在拿到項目批文之前完成,條件差一些的項目則可能在拿到項目批文之後還沒有招募到足夠的投資人。這就意味著如果投資人堅持項目必須拿到移民局預批文,很可能會找到那些放在投資移民市場上兩三年還賣不出去的項目(當然,也有極少的新區域中心因為反正要花一年多的時間來申請區域中心資質,也就在這段時間先做這個項目審批了)。
在紙上談兵的I-526審查階段,其實成熟型項目得到項目批文並不困難。照之前的依葫蘆畫瓢就行了。除非項目是需要“第一批人來吃螃蟹”的新型項目,拿到I-924或I-526模範批文更多的只是市場宣傳上的意義。而且從我們事務操作中看到,移民局在審理投資人I-526時常常對已有的項目審批視而不見,而重新對項目部分進行審查並提出補件要求。這種評價並不是我們的一家之言,其他美國律師也曾撰文:
*Brandon Meyer, What Are We Paying for? USCIS and the I-526Exemplar Process, ImmigrationDaily, http://www.ilw.com/articles/2012,0103-Meyer.shtm (摘錄:移民局無意兌現其承諾尊重I -526項目預批准.投資人繼續收到移民局的I-526的補件通知,即使項目沒有變動。補件通知問的都是項目相關問題,而且都是在項目預審批中已經審查或應該審查的內容) 。
*Edward C. Beshara, I-924 Pre-Approvalof Projects Filed at Same Time as an I-526 Petition – the Good, the Bad, andthe Not-So-Ugly (August 19, 2015), EB5 Investors, http:// www.eb5investors.com/magazine/article/i924-pre-approval-of-projects-filed-at-same-time-i526 (總結I-924和I-525同時遞交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這樣做會導致更多的滯後和更多的工作)
* Julia Yong-heePark, The Exemplar vs. ActualPre-approval, AAEB5.Com, (移民局從來沒有認可“實際”項目(指拿到項目I-924的項目)將得到審理上的任何認可。即使商業計劃書和經濟學報告得到認可,因為項目認購文件還沒有得到批准,預審批的時間上的優勢也不存在)。
所以,投資人在選擇項目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複雜的現實情況考慮各種因素,不要被固有的“批文情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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