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專欄:若有聯合擔保人,申請人可否長住美國境外?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的一位客人C小姐的父親為她遞交了親屬移民申請,配額排到,即將進入領事館面談程式,但父親年邁退休,沒有收入,已經回中國居住,而C小姐的兄弟姐妹在美國穩固立足,並願意代替父親為C小姐提供生活擔保(Affidavits of Support),如此一來,C小姐的案子會不會有問題呢?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以此案為例給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聯合擔保人,申請人可否長住美國境外?
移民法規定,即便有聯合擔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遞交親屬移民申請的申請人(petitioner)都必須遞交生活擔保。故而本案中,即便C小姐的父親已然退休、收入微薄甚或沒有收入,並且有兄弟姐妹願意作為聯合擔保人,他仍需遞交生活擔保。
移民法還規定,移民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國]。本案中,C小姐的父親(移民申請人)已回中國居住,不再“定居”在美國,故而不能提供生活擔保,C小姐亦無法獲得移民簽證。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特根據美國政府的相關規定,將生活擔保中關於“定居”的要點總結如下:
1. 若移民申請人未在美國定居,即便其他人願意,也不能遞交生活擔保或作為聯合擔保人;
2. “定居”的定義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必須有證據顯示,移民申請人“在美國有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且在在可遇見的未來一段時間內,有繼續保留這一居所的意圖。”若移民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定居,則不再符合生活擔保規定中,有關“定居”的條款。
3. 移民申請人可採取一系列的行動以證明“在美定居”,一方面在美國找工作和住處、將孩子送到美國學校去讀書等等;另一方面,還要安排放棄在國外的居所。移民申請人不一定非要趕在受益親屬之前到美國定居,只要能夠證明移民申請人確實正在採取上述行動即可。
4. 在美國以外的以下類型的工作可以算作在仍然在美國定居:受雇於美國政府;受雇於司法部長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受雇於美國的公司或者全部業務或部分業務是從事與美國的外貿及商務開發方面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受雇於根據相關條約或法規由美國參與的公共國際組織;受雇於宗教教派或組織,且該組織在美國及美國境外均有相關機構,作為宗教教派或組織的傳教士,或者作為派系間的傳教士,且此類宗教在美國及美國境外均有相關機構;可能還存在其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擔保人也可以表明其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滯留屬於暫時性的並且在美國擁有住所。擔保人必須要讓領事館的官員相信他/她並沒有放棄其在美國的住所,並且在美國以外的地區沒有住所。
綜上所述,本案中,C小姐的父親必須返回美國,並在美國定居,否則,若C小姐無法獲得移民簽證,可不是領事館的問題了,領事館只是按規矩辦事而已。
定居(domiciled)要求只是I-864擔保中的一個小問題,其他需考慮的如:沒有報稅,收入不夠等問題。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提供I-864經濟擔保書律師服務,將根據生活擔保要求來計算需要達到的金額,针对具体个案指導提供生活擔保相关的證明材料,並準備生活擔保書和生活擔保說明信來解釋客人如何能符合USCIS擔保規定。
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美國移民專業公司,成立於1984年,已成功辦理數千件各類移民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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