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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 - 申請破產之前將房子轉讓給兒子的欺詐性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假設你失去了工作,無法供你的房屋貸款,所以你放棄房子的權利,由你的兒子接著按揭付款。你的房子有淨值為$70,000美元。下週,你決定提交第7章破產救濟,因為你欠了$50,000美元的信用卡債務。破產案受託人先起訴你兒子要將$70,000美元房子淨值歸到你的財產裏面,然後起訴你將房子轉移到你的兒子名下是欺詐,因為受託人認為他是優先的,是你的信用卡債的債權人。受託人打算把房子賣掉,並用所得款項淨額還清你的信用卡。起訴你兒子後,受託人還起訴你,他們要獲得$70,000,因為將房子轉移到你的兒子名下是騙人的。請注意,這裏有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欺詐性轉讓給兒子。第二個問題是這要收回的款項該落到合適的人頭上,債務人的父親或兒子。

§550破產法的法律條文適用於這個問題上。它指出,“受託人可以拿到,房地產財產轉移的利益,或者,如果法院作出命令,該財產的價值,從(A) 初始轉讓受讓方或此次轉讓的全部好處;或(2)任何直接初始轉讓受讓方或間接的受讓方。這意味著什麼,如果它被發現,那裡是一個欺詐性轉移,受託人可以收回兒子的即受讓方的財產,而不是債務人的父親,即轉讓方,除非在本次轉讓時父親得到了利益。如果父親證明,他轉移給他的兒子,因為他再也無法做按揭付款,因為他失去了工作,這將意味著轉讓可能不是為他自己謀利益。

Krepps 案例,第13章債務人在破產呈請表列出,他擁有自己的房子,並計劃把它放棄,完全交給抵押貸款。在債權人會議上,他肯定這些語句。他沒有在他的呈請表或會議上透露,他在他提出了破產的11天前轉讓給他的兒子的財產。他也沒有透露他的計劃被確認的前5天,該房產被大火燒毀。 受託人提出對債務人和他的兒子對抗訴訟,尋求阻止欺詐性轉移,根據第548節對受託人有關欺詐性轉移之撤銷權。受託人還要求根據第550章節,停止轉讓或追回它的價值 。債務人及時回應投訴及受託人的質詢。不過,他未能及時出示檔,無論是受託人的要求出示檔或請求的坦白檔。因此,它被視為承認是沒有詐騙的意圖,沒有妨礙或拖延債權人,當債務人的財產移交給他的兒子,債務人沒有要保留擁有的財產轉移,債務人已被起訴,或有受到威脅適合在轉讓之前,該物業是幾乎所有債務人的資產。由於承認,法院發現,轉移是騙人的。

然而,法院不同意,受託人可以從債務人追回轉讓或它的價值。 “第550明確允許從最初的受讓方(兒子),而不是向最初轉讓方(債務人)追回。受託人並沒有債務人是為拿到利益 而作出這樣的轉讓。“事實上,(債務人否認從轉讓中謀取到任何利益,因此,在這一點上,我發現受託人未能有效對(債務人)建立一個法律問題,而有權收回(債務人)的財產或著其價值...“法院說。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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