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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專欄》受託人可以逼債務人交那些不存在的錢麼?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當債務人申請第7章破產,他的支票賬戶有10,000美元,用於支付破產申請前開出去的支票。在表格C,債務人聲稱,他的支票帳戶的美元應該是免債。受託人要求債務人交$ 10,000元減去1,000元或9,000元受託給人,因為$ 10,000中只有$ 1,000,可獲豁免。債務人回答說,他不會給9000美元因為資金不再存在。債務人堅持認為,申請破產後這些支票才被提取,誰是正確的?

Re亨森(第九巡迴14年1月9日)案例。債務人,當她申請第7章救濟時有6995美元在她的支票帳戶。這筆錢在那裡很短的時間內,因為它是用來承兌支票,債務人寫道prepetition。依托第542(a)條,受託人要求債務人提供這筆錢給他。她回答說她沒有錢,也不會遵守。該受託人再提出該項動議,以營業額根據第542(a)要求收回6955美元減去債務人的800美元豁免。The bankruptcy court denied the trustee’s action against the debtor on the ground that the debtor did not have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the funds at the time the trustee moved for turnover. The district court affirmed.

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由542(a)節向受託人授出的權力, “受託人可向實體經徵詢財產‘管有,保管或控制的”,無論是財產在實體的‘管有,保管或控制’當議案被提交或在任何其他點的破產案件待決期間的時間。”

第九巡迴上述兩個關鍵短語表明,第542(A)允許破產案件待決期間營業額的議案須提請在任何時候,即使當議案提交時,被申請人不再擁有或保管或對財產的控制。

“首先,‘案件期間’是指受託人可起訴擁有房地產的實體turnover的議案,或破產案件中有佔有該部分財產”,法院說。

“第542(a)不包括任何話語暗示擁有更短的時間,那就肯定不是參照提起訴訟時間...... Nor do we infer from this silence, with respect to whether an entity’s obligation to turn over property continues after possession ceases, a requirement of present possession at the time of the motion.”

第二,短語“或該財產的等價值”表示當受託人提起收回的議案時,被告不必擁有該財產。 “由於第542(A)允許受託人收回物業的'價值”,而不是僅僅是財產本身,佔有不能被要求為收回turnover的議案。這句話表明,shows that the trustee has a remedy in a case where an entity was ‘in possession of’ estate property at some point ‘during the case,’ but lost possession of that property by the time the trustee brought the motion for turnover.。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可能從先前擁有的實體收回該‘物業的等價值'。”

在新法律之前,受託人有兩種方法從有擁有它一次實體收回房地產物業:1)通過破產裁判進行了簡易程序,或2)全體會議程序,就像是民事審判。一個成功的簡易訴訟程序的結果是會被一個 contempt motion來執行,即交付金錢或坐牢。全體會議程序結果與判決執行方式相同。

為了避免收回問題,債務人應使用野蠻卡來獲全部金額豁免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那麼就等待所有支票必須先兌現,才申請破產。

耶和華必為你們爭戰,你只需要是靜靜的 - 出埃及記14:14。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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