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懿芝律師專欄》2011/2012遺產及贈與稅法(Part I)
理鷹律師事務所─耿懿芝律師
2010年12月17日,歐巴馬總統簽署新的「2010年減稅、失業保險再授權、及工作機會增進法」(Tax Relie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authorization, and Job Creation Act of 2010,以下減稱「2010年減稅法」),將多項減稅措施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爭議多時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變動包括:
一. 新法僅對於2011及2012年發生之贈與及繼承有減稅,2013年以後仍不確定。
二. 遺產稅免稅額及贈與稅免稅額合而為一,提高為500萬元。
三. 隔代移轉稅(Generation Skipping Tax-GST)免稅額提高為500萬元。
四. 遺產稅及贈與稅的最高稅率調降為35%。
五. 自2012年起,500萬元遺產稅免稅額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逐年調高。
六. 先過世配偶未用完之遺產稅免稅額,可由生存配偶接續使用(Portability)。
七. 2010年過世者,可選擇適用2010年修法前之舊稅法,或2011年生效之新稅法,來決定遺產稅。
八. 財產之基價(Basis),在所有人過世時可提升為過世當時的市價,即恢復2009年及以前之stepped-up in basis。
九. 非居民外國人之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維持不變,仍為6萬元。
溫故知新 ─ 新舊稅法比較
2010年修法之前的減稅法「EGTRRA」,是2001年小布希擔任總統時通過的。該法將遺產稅免稅額逐年增加,2009年為350萬元,2010年無遺產稅;稅率則逐年降低,2009年最高稅率為45%,2010年為0稅率。至於生前贈與的免稅額在2010年底以前一直維持在100萬元。一個人過世時實際可用的遺產稅免稅額,是當年法定的遺產稅免稅額,扣除生前已完成贈與的金額。
2001年的「EGTRRA」減稅法為期10年,至2010年底「日落」(失效),2011年1月1日起,如果沒有制訂新法,遺產及贈與稅應回復到100萬元免稅額及最高55%的稅率。
許多人在2009年預測國會必將修法以避免遺產稅在2010年消失,但國會未在2010年來臨前通過任何法案。不少富豪「幸運地」在2010年過世而不必繳遺產稅。接近2010年底時,大家又預測國會將無所作為,放手讓EGTRRA減稅法失效,回到以前較高的賦稅。
然而政治現實及經濟環境迫使在2010年11月國會改選失利的歐巴馬總統,放棄之前的政策,與共和黨達成協議,延長小布希時代的減稅方案2年,包括放寬遺產贈與稅的免稅額及稅率。現行2010年減稅法雖然在舊法「日落」前及時誕生,但又將在2012年底再度「日落」。屆時如果沒有另訂新法,2013年1月1日起,遺產及贈與稅將回復到100萬元免稅額及55%的稅率。
值得一提的是,年度贈與免稅額,即每人每年贈與另一人之1萬3千元免稅額仍然存在,運用年度贈與,也不會影響500萬元的遺產贈與稅免稅額度。
最近及未來數年遺產贈與稅之變動,請參考下圖:
|
2009 |
2010 |
2011-2012 |
2013 |
年度贈與免稅額 |
$13,000 |
$13,000 |
$13,000 |
$14,000 |
生前贈與免稅額 |
$1,000,000 |
$1,000,000 |
$5,000,000 (+ 2012 CPI) |
$1,000,000 |
遺產稅免稅額 |
$3,500,000 (扣除前項已贈與之金額) |
無遺產稅* |
$5,000,000** (扣除前項已贈與之金額) |
$1,000,000 (扣除前項已贈與之金額) |
最高遺產稅率 |
45% |
0* |
35% |
55% |
配偶餘額續用 (Portability) |
不可 |
不適用 |
過世配偶未用盡之免稅額,生存配偶可以續用 |
尚未提及 |
*2010年過世者,繼承人可在12/17/2011以前選擇適用零稅率(但遺產超過$1,300,000部分不能獲得step-up basis)。未選擇依零稅率課稅者,應適用2011 年新法徵收遺產稅。
**自2012年起,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將依通膨指數上調 。
《耿懿芝律師專欄》2011/2012遺產及贈與稅法(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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