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單方保留綠卡的傳奇案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我的一位客戶,在2001年與丈夫簽名共同申請條件綠卡轉為永久綠卡。當時,客戶因生意已來洛杉磯;丈夫仍然在外州工作。可能是因為分隔兩地,丈夫有了“小三”,並在2002年提出離婚。由於無力挽回婚姻,客戶最終同意把離婚文件簽回。她當時來咨詢我的意見,我告訴她由於案件已等待超過一年,很有可能要面談。當時她沒有拿定主意。在2003年,她的“前夫”因病去世。事已至此,我積極建議客戶撤回原來的申請,重新用真實婚姻但離婚為理由申請單方保留綠卡。
移民官面談客戶時,對客戶諸多刁難,並要求客戶補件,證明婚姻關系屬實。由於客戶與丈夫在婚後的第二年已分隔兩州,並且婚姻短暫,再加上客戶沒有保存外州的共同文件,令搜集證據陪添困難。我建議客戶親自前往外州搜集證據。客戶不懂如何處理,委託我一同前往。我們一早乘飛機往外州,客戶當地的朋友義務作我們的司機。
我們首站去稅局,可惜稅局說丈夫生前並没有與客戶共同報税。接著到銀行,銀行說丈夫很久以前已把共同帳戶關掉。我向銀行要求提供信件證實雙方有共同帳戶,銀行樂意幫忙。跟著到客戶與丈夫租住的地方,租務經理認得客戶,經我解釋後,也同意作聲明證明客戶的確與丈夫共同租住單位。最後是客户的鄰居和丈夫的女兒。幸好客戶在婚姻期間對她們很好,尤其前夫的女兒恨透爸爸生前最後娶的太太,所以願意作證。兩天一夜的旅程收獲甚豐。我們把文件遞交給當值的移民主管,¬案件馬上通過。案件由2001年共同申請,至2006年單方申請取得永久綠卡,時達5年長。這傳奇案例成功的原因是(1)客戶不放棄,願意花錢花時間到外州搜集證據;(2)客戶在婚姻期間人緣不錯,有需要時可找到有利證人。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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