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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移民局豁免申請之一:刑事記錄豁免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外國人士及有綠卡人士,若是違反移民法,可以被拒絕入境或綠卡申請,綠卡可被取消甚至被驅逐出境。

本文先談針對外國人士的豁免申請( Application for Waiver)。最常見豁免申請是由於有犯案記錄及欺騙移民局而不能移民美國。申請豁免必須有合資格的美國公民/綠卡的親屬,並要證明若外國人不能移民,會對其合資格的親屬構成極度困難( extreme hardship)。如果外國人違反移民法的案情嚴重,即使達到極度困難的要求,移民局亦有酌情權不批准其豁免申請。

筆者的一名客戶申請庇護成功後一年申請綠卡。在居留期間客戶曾有兩次賣淫的案底。結果移民局要她申請豁免。我為客戶提交客戶的陳情書,她丈夫(合資格親屬)女兒及丈夫母親的支持聲明書。幸好當初檢控官以輕罪( misdemeanor) 控告客戶,結果成功獲得豁免,客戶取得綠卡。讀者要注意,庇護人士申請綠卡的法例較外國人士申請綠卡的法例寬鬆些。譬如一般外國人士申請綠卡不能有領取公共援助( public assistance) 的記錄,但庇護人士就不會因此記錄受影響。

另一名客戶在美國逾期居留多年,好不容易等到申請親屬移民的機會,卻因三次在商店偷竊的刑事記錄被移民局否決其綠卡申請。她曾找兩名律師為她申請豁免都失敗。由於客戶有三次案底,不容易獲得豁免,我和客戶花了不少精力和時間搜索對客戶有利及為客戶博取同情的資料及證據。她委託我代她上訴,我為客戶準備仔細陳情書,交待如何因情緒病而犯案,??亦聯絡社工為她寫支持信。另外,我與她母親詳談(合資格親屬),為她準備大量證據及資料,交待母親如何依賴客戶居留美國照顧她及孫女,又提議孫女為客戶寫支持信,亦提交了客戶及母親的病歷,因為豁免申請就必須說服移民局/上訴局同情申請人的遭遇,即使曾犯案仍屬情有可原。客戶說收到上訴成功的裁決時,簡直難以為置信,喜極而泣。

(本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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