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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自己辦案的致命錯誤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最近一名舊客戶自己申請入籍,面談時被移民官質疑他曾在海外逗留超過6個月,並且他當初以職業申請移民,但沒有顯示為雇主工作。由於需要補件,客戶來電跟我諮詢。客戶說自己申請因為朋友說很容易,不必找律師。這是其中一個自己辦案而犯下嚴重錯誤的典型例子。客戶所犯的最基本錯誤,是以為一卡(綠卡)在手,安枕無憂,滿5年就申請入籍,卻忘了考慮自己的案情。用職業移民申請綠卡,移民後必須為雇主工作,若從未為雇主工作,就猶如用婚姻申請綠卡,卻沒有真實婚姻,可以被移民局定論為移民欺詐。

另一名客戶用婚姻申請的條件綠卡轉正後第二天就跑去拉斯維加斯辦離婚。十年後客戶申請入籍,被移民局質疑當年的婚姻關係,要他補件證明真實婚姻。客戶委託我補件,更對申請入籍後悔不已。

另一常見的錯誤是婚姻移民。有些客戶在面談時被移民官質疑婚姻關係而要求補件或不獲批准。又有一些客戶雖然現在婚姻沒問題,但被移民官質疑曾用來申請移民的前段婚姻關係,另一些則被質疑移民動機問題。客戶都對我說他們的婚姻都是真實的,所以從沒想過要聘請律師,亦無特別為面談作充足準備。這些致命錯誤都是基於對移民法規的無知及過於自信而忽略了隱藏的法律危機。出事後要大費周章去提出反駁理據去拯救案件。

婚姻移民由條件綠卡轉正時更要特別小心處理。有客戶在申請時沒提供充份證據,結果被否決或者要補件或面談。更糟糕的是客戶大意,提供不實證據或不利證據,就真是跳入黃河都未必洗得清了。

客戶自己辦理離婚面臨更大挑戰。一名客戶以為與配偶達成共識,然後自己申請離婚,由於客戶不懂法律又自以為是,不依法規辦事,配偶卻聘請律師抗辯,向法院提出證明客戶作假,又依法要客戶提交財務檔,客戶置之不理,律師告上法庭,客戶被法官斥責兼命令客戶支付配偶的律師費用。客戶輸了一仗又一仗後才醒覺根本無能力自己辦案,才來委託我代表他,雖可彌補但已無法完全取消除客戶對案件造成的損害。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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