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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結婚綠卡面談失敗的案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最近有一對來自香港的夫婦就申請綠卡一敗塗地後來諮詢筆者,可惜為時已晚。

美國公民與女友相識已久,雙方一直維持長途的交往。女友會經常從香港飛來會在拉斯維加斯居住的男友。女友最後一次入境是2010聖誕節,就決定留在美國,與男友結婚辦綠卡。他們委託一間法律事務所申請。在面談期間移民官提問他們的關係及何時決定結婚。移民局提問女方入境時是否已打算結婚,女方回答是的。移民官提問為何不在香港辦移民簽證。男方說在美國申請綠卡較快較方便。結果移民官否決女方的綠卡申請,理由是動機不良(preconceived intent),觸犯了移民法規中的以欺騙及不實(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手段申請移民福利。移民官提議他們以對公民構成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為由申請豁免(waiver)。他們申請了,又失敗了。他們上訴,再一次失敗。案件就此援攘了三年。最近女方收到移民法庭通知進行驅逐出境司法程式(removal proceedings)。他們原先已委託律師辦理,但不放心,所以向筆者再作法律諮詢。

這對夫婦犯的最大錯誤是不懂移民法,掉以輕心,以為真心相愛,公民有權在美國為太太申請居留。凡遇到此類案件,筆者會評估兩大危機的可能性:1)假結婚 2)動機不良。外國人以觀光身份(B1/B2)入境後,迅速與美國公民結婚辦綠卡,很大機會被移民官假設動機不良。觀光旅客是不可以有移民傾向的,留在美國辦綠卡可被視為移民傾向,屬移民欺詐罪行。旅客是否絕不可以留在美國辦理綠卡呢?非也。申請人必須要讓移民官相信入境時沒有移民動機,結婚是入境後因種種原因而決定的。所以,筆者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掌握客戶的各方資料,更會詳細地模擬面談時可能會被提問的有關問題,讓客戶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這對夫婦申請豁免時由於證據不足所以失敗。極度困難的豁免申請,必須是針對公民/綠卡人士。一般的困難,例如會分開兩地,公民不能失去工作或不能適應配偶原居地的生活環境,是不足夠構成"極度"困難的。有關筆者為客戶申請豁免成功的案例,讀者可參考筆者前期的相關文章。

這對夫婦面臨的選擇有二: 1)在移民法庭上要求法官重新評估他們的申請 2)女方向法官申請自願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若女方自願離境,由於她已逾期居留超過一年,按目前移民法規定,離境十年內不能申請入境,包括非移民或移民方式入境。

這對夫婦未作最後決定,希望經過這次法律諮詢後會幫助他們選出適合他們的方案。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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