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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對方申請離婚,我可以不回應嗎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離婚申請,首先由申請人(Petitioner)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受理後申請人須依法律程序知會對方(Respondent)。知會(service of process)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並非一般致電,電郵或郵寄方式。

若對方在加州,“知會”必須由第三者把離婚申請交予對方,但不須要對方簽收。知會後對方享有法定30天內回應的權利。所以,假若你收到配偶的離婚申請,即使你沒有明確簽收,只須合乎“知會”法定程序,你等同被“知會”了。這法律觀點十分重要,因很多人誤以為離婚須要雙方同意並簽字才能辦成,一方沒簽字同意,婚就離不成。這是大錯特錯的。

你被“知會”後可以不回應嗎?若不回應又會有什麼後果?假設婚姻關係不涉及財產分配,夫妻間的贍養費,亦沒有小孩,理論上你回應與否都不能阻擋配偶辦理離婚,因為法律容許單方以意見不合為由申請離婚。所以,即使你不同意,法庭亦會依法判予離婚。

若果婚姻關係存在以上任何一個議題,你不在法定時間內提交回應(Response)等同放棄權利(default),配偶就可以很輕易的得其所願了。法庭判予配偶的離婚訴求後,你仍有機會申請推翻原判(Motion to Set Aside Default Judgment),一般要在判決後6個月內申請,並要提出法律理據,例如對方沒依法“知會”你或有其他欺騙行為等。但又何必不在法定時間內回應,白白要多花精力金錢去推翻判決呢?所以,筆者在此奉勸讀者不要忽視法規,更不應忽略自己應有的法定權利,否則事後後悔可能為時已晚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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