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法定分居與離婚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不知為何,很多人以為在加州辦理離婚,必須分居若干時間,又或者必須先辦分居手續。事實上,加州家庭法的分居指事實分居。分居後可隨時提出離婚申請。原則上即使分居一天也可以申請離婚。
加州家庭法有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法定分居與離婚申請共用一表格,法律流程也類似。唯一的分別是申請法定分居的最後判決只是“分居” 而不是“離婚”。所以,法律上申請人與配偶仍是夫婦,法定的夫婦的權利及責任不變,例如遺產繼承等。 “法定分居” 申請可同時解決夫婦之間的財產債務分配,以及小孩的撫養權撫養費等,這方面與離婚無異。既然一樣,為何要申請法定分居? “法定分居”申請可能是基於宗教信仰夫婦不能離婚,又或者是由於雙方因為小朋友或家人或感情牽扯不欲作最後了斷,還有小部份是由於不懂法律,以為法定分居等同離婚,又或者申請法定分居較申請離婚容易。
法定分居判決後,假若一方或雙方決定離婚,必須重頭申請,議題只有一個:解除婚姻關係。但申請費及申請流程與一般申請離婚一樣,屬一個全新案件。若一方想離婚,但對方不願意,是否就不能離婚呢?非也。加州離婚的法定理由一是意見不合,二是不可治療的精神發瘋。所以,任何人都可用意見不合為由申請離婚。法官不會追根究底而且必會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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