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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後父母分住兩地,小孩如何處理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若有小孩的夫婦不幸踏上離婚之路,孩子的撫養問題是一大議題。假使一方要搬住別州甚至外國,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呢? 這種情況在家庭法稱為 ”move away” 案件。

家事法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採用“孩子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 標準。何謂“最佳利益”呢?一般而言,法庭會考慮孩子成長環境的安全性及穩定性,孩子與父親及母親的感情關係,若有兄弟姐妹亦會考慮孩子與他們分開的傷害。法官一般會委任專家為案件做專業評估 (custody evaluation)。

筆者曾經辦理的離婚案件中就曾出現此種情況。

客戶因離婚心灰意冷,決定回老家臺灣照顧年邁父親。客戶的原配偶已再婚並與第二任太太育有一子。客戶的小孩原與父親同居,客戶與原配偶的第二任太太在撫養客戶的小孩的問題經常發生摩擦,小孩亦變成磨心,所以客戶向法庭申請帶小孩回臺灣定居。法官委任法庭評估專家面談客戶,父親及小孩。法官亦委任獨立律師代表小孩。評估專家的結論是客戶更適合撫養小孩,主要原因是小孩與客戶的母子關係十分融洽,而小孩與父親的關係較疏離,並且父親脾氣較暴躁,有輕微暴力傾向。代表小孩的律師卻站在父親一邊,小孩律師認為小孩應與弟弟共同成長,而且小孩一直在洛杉磯生活讀書,並認為客戶有操弄小孩之嫌。法官認為客戶決定出國是其個人選擇,所以要承受與孩子分離的結果。結果法官判決小孩留在洛杉磯,但給予母親每月飛回洛杉磯探望小孩一個週末(機票費用由父親支付), 而客戶可以在暑假帶小孩出國兩個月。

案件的後續發展是一年多兩年後客戶決定回流,再向法庭申請更改原先的撫養令。法庭已換了新法官,沒有原來的法官那麼體恤,認為客戶回流不足以滿足法定的“環境改變”(change of circumstances) 的標準。此項標準應用于撫養權,撫養費及贍養費命令的更改申請。最後,法官不同意客戶要求50% 撫養權,但增加客戶與小孩的時間到40%,亦算是接近客戶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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