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辦理離婚案件,遇過不少客戶諮詢能否在民事法庭控告對方精神傷害,例如因為對方有第三者,或者在婚姻期間對方對配偶有種種無裏的對待。筆者通常建議客戶集中精神彈藥處理離婚案件,而不要節外生枝,在民事法庭作出控告,因為牽涉婚姻所帶來的種種問題都應該在家庭法庭處理,民事法庭往往會撤銷這種家庭糾紛的案件。
筆者的一名客戶,不聽筆者忠告而接受另一律師建議,在民事法院控告對方精神傷害,結果花了一筆律師費,案件臨近審訊律師半迫半勸要她放棄訴訟。
另一名客戶的前任律師建議她在民事法庭就對方的房地產要求裁決她的權益。結果民事法庭認為這是家庭法庭的審核範圍而撤銷案件。
上訴庭有一個案例,當中太太跟先生辦理離婚的過程中,太太向民事法庭控告先生及他的會計師,理由是太太沒得到法庭所判的生活費,而且先生的會計師沒有提供應提供的稅務資料。結果民事法庭同意先生的動議,撤銷整個案件。先生再向家庭法法官申請罰款性賠償(sanctions)。家庭法庭准許先生的申請,命令太太及她的律師支付三萬多元給先生作為罰款。太太不服上訴。結果上訴庭同意家庭法官的判決,因為太太企圖行駛其他方法干擾或騎劫家庭法程式。總而言之,當夫婦已經提出離婚,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另行在民事法院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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