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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梅媽與遺產信託人抗爭的聯想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香港著名歌星梅豔芳去世後,她的遺產交由遺產信託人管理。梅媽媽多年來大興訴訟爭取使用女兒的遺產的權利。由於筆者從事法律行業,對有關法律訴訟的新聞敏銳度較高。前陣子梅的住所要拍賣還債,但梅媽媽未能分到較多的收益。在法庭上法官批評為何收益要先支付信託人的費用而不能先行支付梅媽媽的生活費。

筆者的一名客戶一直照顧患老人病的丈夫,但可能太強勢,親生兒子竟然在她度假回來時傳票她。原來兒子向法庭申請委任法定監護人(legal guardian)管理父親的財產,理由是父親已失去能力(incapacity)。法庭聽審後委任獨立監護人。監護人花父親的錢聘請律師處理法律工作,例如向法庭申請把父親的物業出租或變賣支付費用。兩年來單是支付監護人及其委託律師的費已超過廿萬。諷刺的是客戶仍照顧丈夫起居飲食,監護人從父親帳戶支付數千元給客戶作為她的報酬。筆者估計客戶的丈夫名下的資產很快會用光,屆時客戶就要無償照顧她的丈夫了。

家庭法亦有委任信託人(receiver)託管夫妻的財產的情況。通常是夫婦辦理離婚時,一方控制共有財產,另一方害怕對方擅自轉移或變賣財產而向法庭申請託管人代為管理或拍賣財產。託管人的費用十分高昂。筆者經辦的個案中,託管人在短短兩三個月的費用高達十多萬,而且花錢如流水,大小事情全部外聘人手處理。讀者可能好奇會問,為什麼需要聘請如此昂貴的信託人來管理當事人的財產呢?理由很簡單,假若當事人不能處理自己財產,又不能信賴其家人,或者在離婚案中當事人對共有財產的處理有強烈爭議,就只能交予獨立信託人事管理,至於管理費用就當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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