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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常見的報復行為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筆者辦理離婚案件多年,見過不少夫婦間互相的報復行為。比較經典及嚴重的有以下情況:

1. 報警指控對方家暴

通常一方會挑釁對方爭吵,甚至弄傷自己報警。更甚的是無中生有污蔑對方家暴。客戶的丈夫用手機錄音,對著客戶自導自演大聲說客戶對他動粗。另一客戶的太太激怒客戶爭吵,客戶最後控制不住動手。太太報警兩次,導致客戶留有刑事記錄。

2. 報警指控對方向小孩家暴

客戶的太太在開家事法法庭前報警指控客戶對小孩有家暴,結果法庭要延期。後來政府決定不檢控才了事。

最恐怖的一案是太太編故事,無中生有指控客戶對自己及嬰兒家暴,客戶被刑事檢控,後又要在小孩法院應訊,再加上原來已進行的家事法案件,被弄至焦頭爛額。幸好小孩法庭法官在太太作供直指太太不誠實不可信,但檢控官拒絕撤銷檢控,直至法官命令撤銷。至於家事法法官,因客戶有刑事一案,所以要延期等待刑事案結束。客戶足足有近半年無法正常探望嬰兒,只能有少許被監督下的探訪(monitored visitation)權。

3. 若一方是依賴公民用結婚方式申請綠卡,公民向移民局指控對方騙婚

筆者見過公民指控對方是共產黨黨員,又或者對方結婚純為了綠卡等。其中一個案公民丈夫不斷舉報,結果移民局採取行動,要撤銷客戶綠卡並進行驅逐出境程式,客戶委託筆者在移民法庭答辯,最後客戶成功居住美國。

讀者要注意:移民局收到投訴後會否跟進就非投訴人能掌握的。公民亦無權撤銷對方的綠卡。

4. 向國稅局舉報對方瞞稅

若對方是自雇人士或做生意,曾有不實報稅情況,尤其是舉報一方掌握此方面的證據,可能會導致國稅局調查(audit)。當然,若夫婦共同做生意共同報稅,雙方在稅務上有共同責任。這可能會牽制舉報一方。因為舉報一方要三思,否則可能會玉石俱焚。

筆者經辦的個案,前妻在家事法庭告前夫欠付生活費,結果前夫員工以此要脅金錢,離職後更提出民事訟訴要求雇主賠償無理解雇及精神傷害,又為前妻在家庭法庭上指控前夫隱藏存貨等。筆者代表前夫,案件擾攘三年,法庭判決前夫已身無分文,亦無收入,所以不必再付前妻。但由於前夫的前任律師建議客戶自動向國稅局投案漏報稅項,現在國稅局的調查仍未了結。至於員工民事訟訴一案,最後應是員工律師見無利可圖想退出,結果客戶只象徵式賠償員工便和解成功。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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