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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離婚常見的報復行為之二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上文提及一些較嚴重的報復行為。讀者自然想知道如何應付此等報復行為呢。

1、預防勝於治療

提高警覺,做好防範。若害怕對方會指控家暴,最好分開居住,減少對方趁機製造事端。如有需要,可進行錄音或錄影,證明自己的清白。財務上定要防範。例如對方可能從共同帳戶提走金錢,又或者對方可能拿取電腦上或文檔上的財務資料。

2、若離婚甚具爭議性,但仍一起居住,將對方視為假想敵

夫婦鬧至離婚,關係本來就不好,離婚開始已爭議不端,更是警告。雙方在法律上是敵對的,必須把對方看待成假想敵。筆者有不少個案,夫婦即使在辦理離婚,但仍然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由於客戶沒有提防,結果對方儘量搜集對客戶可能不利的資料,又或者提走客戶的財產。有些客戶,尤其是男性,事後向筆者反映自己與對方多年夫妻,做夢亦沒想過對方會如此對付自己。雖然聽似殘酷,但筆者仍必定警誡客戶與“敵”同住,若心軟會誤大事。

3、主動出擊,先發制人

若明知對方會做出激烈或報復行為,回避或防範往往不足夠,要打消對方的不軌意圖,必須主動出擊(proactive)。例如若對方可能會挾持小孩,就應馬上向法院申請臨時撫養權命令,甚至防止挾持令(prevention of abduction order)。筆者經辦的一個案,客戶就是帶小孩出國探親,卻被對方指控挾持小孩。筆者建議客戶主動向法院申請臨時撫養權命令,客戶不聽從建議,對方捷足先登,向法院申請防止挾持令並取得小孩的臨時全部撫養權。上文提及一個案中,前妻向前夫追討生活費,在毫無預兆下先發制人,向法庭成功申請託管令,一夜之間前夫生意由託管人接管,更變賣所有存貨,為數近150萬元的貨款全交前妻。由於前夫仍欠巨額,前妻咬著不放,導致官司打了3年。

若對方有意圖變賣房產,應登記Notice of Pendency of Action,讓有意購買房屋的買家知悉此房屋牽涉訴訟。若對方已將採取行動轉移大量資產,可向法庭申請託管令(Receivership)。託管令屬非常手段,是兩敗俱傷的做法,因為託管人費用高昂,都是從當事人的資產中支付。但若沒有託管令,對方就可能變賣或轉移全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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