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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生活擔保書須知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筆者曾收到來電查詢能否找生活擔保人為其要移民的親友提供I-864生活擔保書。據聞坊間某些所謂法律事務所有提供此類協助。這其實是十分危險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申請人或移民人士必須與其擔保人有親屬或認識關係,但若被發現擔保人是完全陌生人的話,美領館及移民局就自然懷疑有否不實或欺詐成分,嚴重的話會影響案件不獲通過。筆者的客戶,因不聽筆者忠告,付費找陌生人為其父母作擔保被廣州美領館質疑,結果不批准其父母移民,理由是認為父母來美後會成為公眾負擔 (public charge)。另一客戶透過中間人找擔保人,結果在移民局面談時說不出擔保人的資料,連同其他因素就被懷疑假結婚,才委託筆者為他補件。至於受人所托作擔保人,不要輕視擔保人的法律責任,並非純粹就是簽個名而已。以下是一些有關生活擔保書的重點:

1.作為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要作為一個擔保人,你必須是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至少18歲,定居美國,按照你家庭的大小,你的年收入必須超過125%的貧困線標準,包括你要擔保的人在內。例如,你一家四口,你,你先生和2個孩子,你要擔保你的父母移民來美,你的家庭收入必須按6個人計算,要高出貧困線的125%,按2014年標準,你的年收入必須達$39,962或以上。某些擔保人在海外工作,依法就不能作擔保人,除非能證明只是“暫居”海外,仍以美國為長居地。

2.如果申請人沒有足夠的收入或已是退休毫無收入,其他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可以。如果沒有足夠的收入,可以找一個共同擔保人,但這個共同擔保人必須符合上段所列的條件。申請人不能將共同擔保人的收入加起來以達到超過125%的要求。即使有一共同擔保人,申請人還是需要為移民人士簽一份生活擔保書,而共同擔保人另簽一份生活擔保書.

3.作為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當移民人士領取以下任何政府福利時,法律可要求擔保人償還一切費用。福利包括:SSI,Foodtamp, AFDC, Medi-cal,或其他還沒有列名的福利。如果移民人領取以下的福利,擔保人沒有責任:緊急醫療服務,學校早餐和午餐,傳染病的預防治療。具體情況應向有關福利部門查詢。同時,被擔保的移民人士可以控告擔保人履行擔保生活維持高出125%的標準。最後,如果擔保人更換地址,30天之內必須通知移民局,否則,將面臨高達五千元的罰金。筆者未曾聽聞未有更換地址被罰款的案件,但聽聞公立醫療機構向擔保人追討移民的醫療款項,亦見過移民人士民事控告擔保人要履行其生活擔保責任。雖然此等情況可能萬中無一,但不能抹殺依法執行或追討擔保人的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4.擔保人擔保責任有多長時間?
當移民人士:1)成為美國公民;2)做滿40個季度的工作(大約10年);3)永久離開美國;或4)死亡,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就終結。

最近,筆者發現移民局及國家簽證中心審核I-864愈發嚴格,尤其後者,可能招聘新人處理,訓練不足,經常在審核時出錯,導致大部分的I-864都要重做或更正。所以,筆者建議填寫I-864表時必須小心處理,不要漏掉任何問題,填寫收入資料必須與呈交的稅表資料吻合,並附上最近6個月的工資單。若移民人士是申請人的家屬,雖有收入但若沒有合法工作許可,其收入屬非法所得,不能用來為自己擔保。筆者曾經辦一個案,移民人士從小在美國長大。雖沒合法身份,但與美國人無異,更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年薪10多萬元,卻因沒合法工作許可,所以不能用自己的收入擔保自己,而他媽媽作為申請人,由於沒收入,結果亦要找親友作共同擔保人簽署生活擔保書。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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