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K簽證-糖衣包著毒藥之二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K簽證持有人,除了依靠原申請公民之外,不能在美國用其他管道申請調整身份,即俗稱申請綠卡。以下是兩宗迂回曲折的移民上訴局判決的案例給讀者參考。
(1) 上訴人用K-1入境,依法在90天內與原申請公民結婚並申請調整身份。結果申請未成功便與公民離婚。後來與另一名公民結婚。在移民法庭上申請人提出兩個調整身份申請:一是基於原先公民的K-1;另外是用現任公民為他申請移民。兩個申請都被法庭否決。移民上訴局同意法官否決上訴人用與現任公民結婚為基礎的申請,理由是法例只容許K-1用原申請公民來調整身份。但上訴局認為上訴人符合條件用原先未婚夫簽證的基礎來調整身份;理由是1)上訴人成功用K-1入境,依法在90天內與原申請公民結婚,2)又能證明此婚姻是真實的;3)並且結婚超過兩年,已滿足條件綠卡的規定,所以,即使婚姻已結束,上訴局透過解讀移民法准許上訴人用原先K-1基礎調整身份。
讀者要注意:上訴局是根據各別案情而做決定。假若案情稍有不同,結論會不一樣。如果此案的K-1與原申請公民結婚未滿兩年就離婚,上訴局就很有可能否決上訴了。
(2) K-4小孩跟隨K-3母親入境。其後母親成功調整身份。但K-4由於沒有前往面談(案例沒有交代詳細)所以申請被否決。及後即使原申請公民再為K-4小孩申請I-130移民,但由於小孩已超過21歲,不符合公民申請繼子女的條件,所以申請亦被拒。K-4後來與公民結婚並申請調整身份,卻失敗。K-4不服上訴,辯稱其母親已成功以原申請公民調整身份,等同滿足法律對K簽證規定,所以K-4不必依賴原申請公民來調整身份。結果上訴局駁回其上訴,判決K-4持有人必須依靠原先申請公民用I-130為其申請移民才可在美國調整身份。讀者要注意:K簽證若非依靠原申請人,懲罰是不能在美國申請綠卡。此案的K-4上訴人仍可用現任公民申請移民,但必須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由於K-4上訴人已逾期居留超過3年,按現行移民法規定逾期居留1年的人士離開美國後十年內不准再辦身份入境,但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申請豁免(WAIVER),若豁免成功就可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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