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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2014年I 751成功案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2014年筆者經辦的多宗I751案件十分順利,全部不要面談就通過,唯獨其中一宗筆者認為最強(夫婦已育有2名小孩)的案件反而等候多月,筆者不斷查件後要面談,原來是移民局內部失誤造成,客戶面談後就通過。筆者願與讀者分享其中一些成功個案。

I751共同申請:

第一宗的是中國大陸來美旅遊的客戶在旅遊前剛在國內離婚,來美後兩個月就想與公民結婚。筆者兩年多前為他們辦理移民綠卡時要求他們押後登記結婚。客戶聽從筆者建議再挑好日子,延後兩三個月。綠卡面談前筆者已提示客戶有兩大可能出現的問題:一是假結婚,二是動機不良(因客戶是旅遊身份,若在旅遊時有移民傾向已算觸犯移民法。筆者與客戶為面談做了詳盡準備。結果面談時真的被質疑,幸好公民配偶回答頭頭是道,夫婦倆又表現誠懇真摯,面談順利通過,客戶取得條件綠卡。去年條件綠卡到期,筆者搜集及篩選了多方面的共同檔,案件申請4個月後順利通過。

另一宗的客戶來自香港,與美國本土人結婚取得條件綠卡。她委託筆者為她申請,因為她擔心她丈夫的工作地方是他們的住家,租約只有一份,而會引起移民局質疑。她和其他客戶一樣,開始時想隱瞞事實,避免麻煩。但筆者研究案情後,選擇如實申報,但在提交輔助證據時補充或解釋可能有矛盾的地方,亦選擇一些十分有真實感的證據。案件申請後兩個月就通過。

I751單方保留綠卡:

第一宗的客戶于數年前已提出申請,由另一名律師經辦。不幸這名律師去世,客戶委託筆者代為查件。由於前任律師事務所已關閉,筆者只能向移民局用個人和隱自由資料法律徵調個人檔案。結果發現移民局曾發出補件通知,由於客戶沒按時補件,申請被否決。由於客戶沒有其他辦法辦身份,即使他的I751證據十分薄弱,亦只好再試一試。由於客戶與公民配偶離婚多年,除了他的前任律師曾提交的單薄材料就沒有了。筆者要求客戶向以前開戶的銀行申請月結單及租用保險箱收據,再要求客戶盡力再找新的證據。筆者又為客戶寫了一份詳盡的聲明書,交代相識,相戀,結婚以致分手及離婚的細節,務求讓審核的移民官能從聲明書加上輔助證據,相信客戶的婚姻雖短暫但真實。筆者在無可更好的情況為客戶提交申請,並告誡客戶可能需要面談。幸運的是案件申請後被要求補件一次就通過,前後約4個月。

另一宗是年輕客戶與年輕公民結婚後回中國大陸探親時發生激烈矛盾。配偶長期在中國工作,客戶從大陸回來後,配偶雖曾挽留但雙方矛盾未減。配偶回來後就馬上委託律師申請離婚。客戶就離婚及綠卡問題諮詢筆者,筆者為客戶分析案情,勸告客戶不必為小額贍養費(因為婚期短且公民收入實屬一般)花大筆律師費與配偶打官司。客戶決定不挽留婚姻,寧願離婚後單方申請保留綠卡,但在離婚一案就不委託律師,決定放棄答辯,讓對方自行向法庭以客戶缺席答辯(default)完成離婚程式。客戶的婚姻不到兩年,拿條件綠卡一年後就分居,共同報稅只有一年,兼且配偶長期在中國工作,雙方又居住在婆婆家,所有家用(如水電,有線電視)帳戶,連汽車保險都是婆婆名下。客戶與配偶的罵戰全部在手機或網上。筆者為客戶準備詳盡聲明書,並交代雙方共同居住婆婆家的間接證據,並把婆婆的帳戶與客戶的夫婦關係作追溯連接,亦為罵戰記錄翻譯呈交給移民局,交代導致婚姻破裂的因由。案件申請後,需要補件一次,前後共6個月就獲通過。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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