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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無證人士受惠的新行政命令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奧巴馬總統于2014年11月20日宣佈了數項給予沒有合法身份人士福利的行政命令:

• 增加符合“暫緩遣返令”(DACA)條件的無證人士,任何現年齡階段的人,凡於16歲前入境且從2010年1月1日一直居住在美國至今便可,並將DACA和工作許可的期限從兩年延長到三年。
• 允許於2014年11月20日已是美國公民或綠卡人士的父母,若從2010年1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美國至今,申請“暫緩遣返令”以及為期三年的工作許可證。
• 擴大對現行臨時豁免的無證人士申請者至綠卡人士的配偶,子女以及美國公民的子女。現行的臨時豁免只包括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行政命令詳情如下:

1. 推闊現行“暫緩遣返令”(DACA)

申請者條件:

• 16前入美國國境;
• 至少從2010年1月1日起就一直居住在美國,而不是先前要求的2007年6月15日;
• 現階段處於任何年齡段,而不是先前要求的於2012年6月15日未滿31歲;
• 符合其餘原來DACA條例,包括:正在讀書或高中畢業,或從軍隊光榮退役,並且沒有嚴重犯罪或三次以上輕罪記錄,亦不會危害美國國家安全。

移民局將從2015年2月18日起接受此項申請。

2.美國公民以及綠卡人士父母的暫緩遣返令

現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或綠卡人士的父母,需滿足以下條件:

• 從2010年1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美國;
• 於2014年11月20 日有美國公民或綠卡人士的子女;
• 並非屬於美國政府要驅逐出境的優先對象,包括:1)危害國家安全,邊境安全和公眾安全;2)行為不端者和違反新移民法規者;3)違反其他移民法規者。

若獲得以上兩類暫緩遣返令,如有需要,可申請離境許可(Advance Parole)。

3.推闊現行臨時豁免(Provisional Waiver)

沒有合法身份人士已經在美國非法滯留超過180天,並且是:

• 美國公民的子女(包括成年或未成年);
• 綠卡人士的配偶或子女(包括成年或未成年)。

臨時豁免的好處是容許無合法身份人士不必因為非法居留要離境需要證明後才能申請,而可留在美國申請。批准後仍需要離境申請移民簽證。至於臨時豁免與一般豁免的條件是一樣的,若被驅逐出境,對公民或綠卡人士的親屬構成極度困難。

上述第二及第三項的生效日期及具體執行細則尚未公佈。筆者會儘快把新消息與讀者分享。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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