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華律師專欄:I 601A Waiver 成功案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移民法中某些外國人士因違反移民法而不能入境及申請綠卡,其中包括非法居留美國(逾期居留及偷渡來美)的人士。九十年代曾有數年光景,偷渡來美人士,若有移民資格,只需繳交罰款(245 (i)條例)便可赦免其罪。2001年245(i)就沒有再繼續了。
沒有245(i),偷渡來美的人士即使與公民結婚,或有年滿21歲的子女,又或者有父母成為公民而自己未滿21歲等合資格直接親屬為他們申請移民,亦不能取得綠卡身份。他們要離開美國回本土申請移民簽證。但96年新增法例,若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3年內不得入境,超過一年,十年內不得入境,除非申請豁免。這些人士往往要在海外等候一段長時間,等候豁免申請的審核。
I 601A Waiver是2013年新增的特別豁免申請,目的是使在美國非法居留人士若有美國公民配偶,父母及子女,為他們申請直接親屬移民,可以先行在美國提出此申請,而不必離開美國後才申請。
筆者一名客戶十年前開始向筆者諮詢大赦(amnesty)等機會,因他的太太是從墨西哥偷渡來的,即使自己是公民亦不能幫助太太辦綠卡。I 601A Waiver出爐後,他們就委託筆者辦理I 601A Waiver。此項申請有特定程式。筆者在2013年先替公民為其配偶向移民局申請I 130親屬移民,批准後,案件於2014年轉至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要先交簽證費用方可向移民局提出I 601A Waiver申請。
客戶年屆七十,太太較他年輕30歲,客戶與太太結婚時已兒孫滿群。夫婦結婚十年沒有再添子女。豁免的法律基礎是若太太不能留在美國,會導致公民綠卡親屬承受極度困難,除了客戶外,太太沒有其他合資格的親屬。
客戶其實沒有極度困難,他有身體小毛病,經濟狀況甚佳,太太從不工作,又沒有年幼子女。筆者先從客戶的身體狀況出發,叫他搜集過去十年的看病入院記錄,證明他因健康不佳需要太太看護。再從他從義大利移民數十年,所有家屬都在美國,不可能跟隨太太在墨西哥居留。筆者讓客戶的兄弟,子女,兒孫三代各找一名代表寫支持信。至於太太,她來美時十七八歲。筆者為太太寫陳情書,說太太由父親帶同偷渡來美,並非自己蓄意違反移民法。在美居住卄多年,沒有犯罪,亦已在美國生根,對本土國家已甚陌生,不可能回墨西哥居住。加上墨西哥治安敗壞,太太若回去有人身安全危險。結果I 601A由2014年9月申請,至2014年11月批准,為其只需2個月。客戶及其太太十分高興,但客戶仍嫌太太要離境辦理移民簽證,老問筆者太太能否不必離境。筆者每次都開玩笑說連美國總統都無法幫他的太太不必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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