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黃麗華律師專欄:兒童身份保護法成功案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剛過的2014年裏,筆者先後成功辦理2個受惠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超齡子女申請移民簽證個案。

第一個超齡子女只超齡一年,約22歲。國家簽證中心已把超齡子女從移民成員中拿走。經筆者申請後再補回。

另一個超齡子女年屆26歲,超齡五年。筆者代表申請人向國家簽證中心提出按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計算方式,超齡子女仍符合資格,等同未超齡般申請移民簽證,結果成功獲批。

什麼是《兒童身份保護法》呢?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在2002年8月6日起生效。法例容許某些超齡兒童(即年滿21歲以上)仍被看待為兒童(年滿21歲以下)。法例生效後,筆者經辦多宗有關案件,最常見的是公民申請兄弟姐妹(親屬移民第4類),因排期等候十年或以上,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等候排期時年滿21歲以上,不能以“兒童”身份跟隨父母一起移民。兒童身份保護法給予受保護的超齡兒童一線生機。

法例的一些重點內容:

1/ 公民申請未成年子女:子女的年齡在申請時開始凍結,如此一來,子女永不超齡。

2/ 綠卡申請未成年子女:綠卡成為公民後子女變成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同時子女的年齡開始凍結。

3/ 其他親屬移民:移民局會以案件等候審理的時間來扣減超齡兒童的年齡。舉例來說,公民申請哥哥,哥哥的申請排期到時他的子女已是22歲。若申請等候超過兩年才批,子女的歲數會被扣減兩年,即20歲,即使事實上子女已超齡但受惠於法例的保護,仍然可用“兒童”身份跟隨父母移民來美。案件等候時間越長,可扣減的歲數越多,即使超齡多年仍有機會受保護。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