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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身體有殘疾,被老闆歧視?非法解雇!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美國殘疾人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是美國保障殘疾人就業平等權的主要法律 ,該法保護適格的殘疾人,只要殘疾的求職者或僱員能完成工作的關鍵內容,雇主不得拒絕僱用,並負有合理調適的義務。此法案之目的在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禁止公開環境中歧視。

殘疾的定義?

殘疾是指身體或心理受到損傷,而造成在其主要生活活動上,一定程度的限制。

有缺限的個人的定義?

有缺陷的個人,是指心理及身體上有損傷的個人、或是有此種損傷記錄的人、或是被認為有這種損傷情況的人

僱主可以做什麼以避免違反美國殘疾法案?

•美國殘疾法案應被貼在公共區域。
•員工工作手冊應包括美國殘疾法案的資訊及平等工作機會的政策。
•確定你對求職者在僱用程序上及面試時,所問有關身體或心理狀況上的問題是合法的。
•僱主必須為殘疾人士提供一個合理配合的工作環境。

《美國殘疾人法》(ADA)是聯邦第一部綜合性的禁止就業領域歧視殘疾人的法律,該法用專章規定了就業問題,是反就業殘疾歧視的主要法律。美國殘疾人法共五章,第一章是關於就業的規定。由於該法許多規定的表述比較寬泛,法院在實施該法律中遇到許多挑戰,許多案件都上訴到了最高法院。為了解釋《美國殘疾人法》的許多概念,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制定了“《美國殘疾人法》規章”和“解釋性指南”。

該法只適用於僱用15名僱員以上的雇主,目的是不希望聯邦法律對小企業造成負擔,尤其是許多小企業經常僱用同種族的朋友或親戚。除了適用於大部分私人部門的雇主,《美國殘疾人法》也適用於州和地方政府的雇主以及美國國會。但依據判例,個人不得對州提起訴訟, 憲法第11修正案禁止州僱員提起要求金錢賠償的訴訟。儘管該法只適用於僱用15名僱員以上的雇主,但由於僱用殘疾人僱員通常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尤其在需要雇主盡“合理調適”的義務時會加重雇主的用工成本,因此,將該法僅僅適用於規模大的雇主也是合理的。

在就業領域,反歧視法保護的對像是僱員,但反歧視的事由不同(例如,性別歧視、種族歧視、年齡歧視等),對僱員的保護範圍也不盡一致。因此,在反殘疾歧視的場合,僱員的範圍也是法律適用範圍的重要內容。

判斷殘疾歧視的標準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原告如果要獲得該法的保護,必須是一個“適格的殘疾人”,即原告必須是殘疾人,在雇主“合理調適或者沒有合理調適”時,能夠完成“工作的關鍵內容”。 因此,“殘疾”、“合理調適”、“工作關鍵內容”是判斷雇主行為是否構成殘疾歧視的核心概念,以下詳析之。

1.殘疾

残疾指:根據《美國殘疾人法》的定義,殘疾指:
(A)在身體或精神上存在損傷的人,這種損傷嚴重限制了個人一方面或多方面的主要生活能力;或
(B)有該損傷記錄的;或
(C)被認為存在該損傷的。

關於舉證責任,僱員有義務證明自己提出調適的請求以及提供表明調適是可能的表面證據,此後,則由雇主證明自己無法完成調適義務。

殘疾歧視舉證不易,也是難度相當高的案件類型,原告人通常必須具有十分充足的證據,並諮詢專業人事的法律意見。希望我今天的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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