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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直接破產有什麼相關法律規定?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問: 親愛的鄭律師您好,因為我經商失敗,在不得已之下,必須聲請破產,請問直接破產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Arcadia, Jessica)

答: 關於破產法第七章的規定,是屬於聯邦法律, 全美通用。第七破產常被譽為「直接破產」, 法律上稱「清盤變賣」(Liquidation) 。第七章申請人稱為債務人(debtor), 申請人須將其擁有的所有「非豁免財產」交給法庭指定的信托官(trustee), 由信托官收管變賣成現金並支付申請人的債主們(creditor) 。遵守所有法庭的命令後, 通常債務人所有的債務會被免除。

申請通過後, 法庭會命令免除債務人所有可以免除的債務(如信用咭債、醫療費、個人借款、賭債、官司判決、租金、水電煤氣費等)及命令債權人停止企圖向債務人討債。債務人無須再付已免除的債務。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申請。但是, 即使獲得通過第七章破產申請, 有些債務是不能被免除的。

那麼什麼樣的人可申請直接破產呢?其實任何居住,做生意或有財產在美國的人都有資格申請,除非其在過去的180天內曾申辦破產而遭法庭拒絕。

另外,“財力檢查”是決定申請人有沒有資格的一個方法: 如果申請人的家庭年總收入比其所在州的年收入中位數(median annual income)為高(二OO五年加州一人家庭為$43, 436, 二人家庭為$55,320, 三人家庭為$61,655, 四人家庭為$70,626)則申請人必須證明他的收支淨餘數(月收入減去月開銷)在往後的六十個月內每月都不能支付$100給無抵押債權人才能符合第七章資格,除非有特殊情況。若申請人的收支淨餘數能夠在往後六十個月內每月至少付$100給無抵押債權人, 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銷或被改為第十三章破產(chapter 13); 若申請人能支付超過$166.66, 則法律會假定申請人濫用破產, 而案件一定會被撤銷或被改為第十三章破產, 除非申請人有足夠証據証明他沒有濫用破產。

要注意的是,破產的申請人必須遞交一份現時月入證明和財力檢查評估, 以顯示其每個月的收入及可允許的月開銷數額, 兩者相減則得出收支淨餘數。在信託人聽證會上, 債權人可對申請人的收入和支出作出疑問, 計算出申請人的收支淨餘數來按上述 “五”中作處理。

在申請人向法庭提交現時月入證明及財力檢查報告書後, 如若法庭人員發現某案件屬於 “假定濫用”的案件, 法庭會發信將此結果通知所有債主。之後, 美國信托官(U.S. trustee) 在開完信托官及債主會商(meeting of creditors)後的十天內, 向法官提交一份文件說明 “假定濫用”是否確有存在。然後美國信托官或者任何債主可向法庭提出撤銷案件, 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護理由及証據,最後由法官決定。

什麼人不符合第七章破產申請?

1. 過去八年內曾獲得通過第七章破產申請。
2. 過去六年內曾獲得通過第十三章破產申請, 除非70%或以上的非抵押債務經已在第十三章計劃下付清。
3. 在第七章破產案中經法庭批准放棄了 “破產免債令”。
4. 隱藏、轉移、或毀壞財產, 目的是欺瞞債權人或信託人。
5. 隱藏、毀滅、或篡改經濟狀況或生意往來記錄。
6. 在第七章破產案中作假資料或假要求, 或向信託人隱瞞記錄資料。
7. 無法對其金錢的損失或財產的減少作出滿意的解釋。
8. 在其本人、親戚、生意合夥人, 或公司的破產案中拒絕回答法庭的問題或不遵守法庭的命令。
9. 申請提交後無法完成指定的個人財政管理課程。
10. 申請人被裁定是犯有破產欺詐 (bankruptcy fraud) 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債務。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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