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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業律師專欄】條條大路通羅馬; EB5 與 L-1的抉擇

朱宏業律師事務所

當前對於許多移民申請者而言,EB5 投資移民似乎是首選,尤其是項目投資 (Regional Center Project),更是為移民顧問所極力推薦的移民方式;但是大家別忘了還有其他傳統管道也可以幫助移民申請者取得綠卡,入籍美國公民。 不同的移民方案都有不同的優缺點,都應該廣泛的參考。

因此,我對所有來事務所詢問EB5的移民當事人,不僅為其分析投資移民的利弊,也依其家庭背景特性,提供其他的移民參考方案;其中最務實的,就是L-1 跨國高階經理主管簽證,關於L-1 簽證,雖然只是給予簽證受益人七年的短期工作簽證,無法直接申請綠卡;但是只要在這批准的七年內,L-1簽證受益人所服務的美國公司規模達到一定的人員僱請與營收,我們就可以為該受益人,申請綠卡,進行身份轉換。

一般而言,L-1與EB5的綠卡申請取得最大不同處,就是在於時間性與投資金額的要求,L-1 雖然不如EB5 可以直接申請綠卡,但是L-1 的初期資金投入卻是遠低於EB5 的一百萬或五十萬投資額要求;所以我們可以這麼說,L-1是以時間間接換取綠卡,而EB5 是以投資金額直接取得綠卡;就風險效益而言,L-1是在於公司經營的狀況與資金要求的寬鬆;而BE5 是在於投資項目的成敗與綠卡取得的迅捷。

再者,移民局對EB5投資移民申請人與L-1簽證受益人的資金來源審核方式,也截然不同。我接觸過一些移民當事人,對於其個人的合法資金來源證明,實難清楚交代 ;而L-1的資金來源說明,只要經由本國母公司方面的確實轉帳即可,相對來說,移民局對於L-1 公司注資金額查核比對於EB5個人投資金額審核的標準與程序要求為寬鬆簡易。

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EB5 與L-1簽證的不同特性,都可以幫助移民當事人與其家人順利取得綠卡;最重要的是,移民當事人必需了解自身的背景優勢,才能善用不同的移民管道與方案;因此我提醒移民當事人,在做任何移民決定前,應與專業律師做詳細的諮詢,才能釐清出一條最適合當事人特性的移民大道。

如果您有更多的移民問題需要詳細的商談或規劃,歡迎您電話與我們聯絡: (626) 286-8388 或電郵至 hubert.chu.esq@gmail.com,朱宏業律師會親自為您服務。 其他移民法律訊息,歡迎瀏覽本事務所網頁:www.law4americandream.com。如欲轉載本文,請註明出處,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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