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飛律師法律漫談:美國加州關於節假日的法律規定
龐飛律師事務所
隨著聖誕節和元旦新年的來臨,美國到處洋溢著節日的氣氛。但是,在過節前,龐律師接到了多個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的領導或老闆的電話,都是就如何在加州合法地給員工放假和發工資等等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問題。龐律師把常見的幾個問題匯總到這裡,希望給各位在加州有企業和員工的老闆和管理者有所幫助:
問題一 :在美國加州,雇主必須在節假日給員工放假嗎?法律有任何強制性規定嗎?
龐律師答 :美國加州的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節假日放假規定,也就是,並沒有說聖誕節或者元旦,每個公司和企業都必須給員工放假。所以,廣大的在聖誕節開門營業的眾多中餐館,是一點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的,只要它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另外,美國加州的法律也並沒有強制雇主必須給在節假日放假的員工一定要發工資,雖然很多雇主和公司為了鼓勵和激勵員工,節假日還是照常發工資。
問題二 :在美國加州,作為一般的企業和公司,大家一般給員工放哪幾天作為節假日?
龐律師答 :在美國加州,一般的企業和公司(飯店和酒店等特殊服務行業除外),一般會給員工放下面的七天假:
● New Year's Day (元旦) – January 1 (一月一日)
● Memorial Day (陣亡將士紀念日)–the last Monday in May (五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一)
● Independence Day (國慶節/獨立日)– July 4 (七月四日)
● Labor Day (勞工節)– first Monday in September(九月的第一個星期一)
● Veterans Day (老兵節)– November 11 (十一月十一日)
● Thanksgiving (感恩節)– fourth Thursday in November (十一月的第四個星期四。
● Christmas (聖誕節)– December 25 (十二月二十五日)
問題三 :那一般的企業和公司應該如何向員工宣布節假日政策?正確的做法是怎麼做?
龐律師答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每一年的年頭就宣佈公司會在 哪幾天放假,並且還規定,放假期間是否照常發工資。龐律師一般建議公司的這個節假日政策應該在公司的《員工手冊》(Employee Handbook)中明確列明。 《員工手冊》還應該列明,如果某一員工出於工作需要,必須在某個節假日照常上班,公司應該怎麼辦。一般而言,龐律師會建議公司給該員工補休或者調休,或者是給該員工支付1.5倍或者2倍的節假日加班工資。
問題四 :如果一個員工在放假前就辭工或者離職了,比如,一個員工在聖誕節(一年年底)前就辭職了,公司還需要照常支付聖誕節和元旦的工資給他或她嗎?
龐律師答 :一般而言,如果一個員工在聖誕節前就辭工或者離職,公司不需要照常支付聖誕節和元旦的工資給他/她。也就是,公司沒有法定義務去給員工提前支付還沒有來臨的節假日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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