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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欽律師 》非移民簽證入境後身份轉換牽涉到的欺詐嫌疑

張大欽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美國非移民簽證逐步放寬,很多中國朋友通過商務簽證、旅遊簽證、學生簽證等入境美國。進入美國後, 一些人的計劃和想法發生了變化,他們會在身份到期前要求轉換身份,比如把旅遊身份換成學生身份或工作身份,或者遞交移民申請調整為移民身份。時過境遷,情勢變更, 意圖自然轉換, 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從美國簽證官的角度看, 他希望每一個簽證申請者的意圖表述都是真實的。如果一個人到了美國以後,馬上要求轉換成其它的身份,移民官就會懷疑申請人在當初申請簽證時,做了虛假陳述,掩蓋了到美國來的真實意圖。搞不好會被扣上“簽證欺詐”(visa fraud)或者“簽證預謀”(preconceived intent)嫌疑的帽子,導致轉換申請被拒,甚至影響到下次入境。

美國移民局是根據什麼標準來判斷簽證欺詐和簽證預謀的呢?大家需要了解30/60天法則。 30/60天法則來源於美國國務院外事手冊的規定(Department of State's 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40.63, N 4.7])。按照這條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30天內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則移民局將認定該外國人在入境時存在長期逗留美國境內的欺詐性意圖,他所持的非移民簽證也將被視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30天后60天前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則移民局將假設該外國人在入境時存在長期逗留美國境內的欺詐性意圖,但是申請人可以通過證明情勢變更來推翻該假設。如果一個外國人在入境60天后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移民局一般不認為是欺詐。從理論上講,由於外事手冊裡的這條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因此僅對移民官員具有指導性意義,而不能作為拒絕轉換身份的直接法律理由。但是,除允許雙重傾向的簽證類型除外,移民法禁止外國人以被批准的簽證以外的預謀意圖入境。所以,30/60法則在實際操作上可以結合移民法發揮強大作用。

30/60法則是判斷簽證欺詐和簽證預謀的一般規定。有規定就有例外。有一類申請人不受30/60法則的約束,那就是美國公民的近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s),包括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這類申請人在移民法下享受很多優勢,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預謀意圖。實際上,由於他們的緊密家庭聯繫,入境後打算與家人團聚理所當然。

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不受30/60法則的約束。這是通過兩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的案例確定下來的:the Matter of Battista和the Matter of Cavazos。

在the Matter of Battista案件裡,外國人Battista以非移民類型的B-2簽證於1978年1月9日入境,目的是短期探望他的家庭成員。但是,在此之前,他在美國的父親已經幫他提出了基於家庭關係的第一類優先移民申請,並在1974年4月8日獲批准。因此,他於1978年2月16日向移民局遞交了調整身份的申請。一審法官根據30/60法則駁回該外國人的申請,認為他有預謀意圖。上訴判決推翻原判,認為,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擁有緊密的家庭聯繫,Battista自1974年4月8日移民申請被批准之時到1986年11月23日他年滿21歲,他的身份自動轉變為第一優先移民。因此,他不受30/60法則約束。

在the Matter of Cavazos案件中,墨西哥人Cavazos於1976年7月1日持邊境卡(border crossing card)作為非移民旅遊者入境。在同一天,他與一名美國人結婚,兩人此前已經育有一個孩子,此孩子在美國出生,是美國公民。入境後不久,他在美國提交移民申請轉換身份。很顯然,他在入境時具有預謀。但是BIA認為,預謀只是對調整身份的唯一不利因素,而申請人又是美國公民的近親屬,申請人的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妻子和孩子足以建立重要聯繫(significant equities),因此應該允許申請人調整身份。

除此之外,以VWP免簽證計劃(Visa Waiver Program )入境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提出移民申請或轉換身份申請,不受30/60法則的約束。由於中國不屬於享受免簽證計劃的國家,所以這點跟中國朋友們關係不大。

必須指出的是,如果是B-2簽證持有人在美國境內通過移民局成功地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份,他將來一旦出境需要返回美國時必須向美國領事館申請新的簽證。新的簽證申請可能需要一些額外的解析,因為以往的簽證記錄會顯示他曾經以B-1/B-2簽證赴美並在美國轉換為其他簽證逗留下來。此時他必須向美國領事館官員證明他在取得B-1/B-2簽證時並沒有預謀在美國轉換身份,只是後來情況發生變化或有其他一些合理原因而導致他在美國轉換身份。

如果你以B1/B2簽證進入美國,隨後想轉成學生身份,你必須申請F1或者M1身份,不能用B1/B2身份來上學。為了防止被認定為預謀意圖或者簽證欺詐,建議你在來美60天后再索取I-20表, 其後再遞交轉換身份申請。而且, 必須等到F1/M1 批下來, 才能註冊入學。

如果你以B2簽證進入美國,由於2013年8月和9月的F2A配額沒有排期,你可能想與一位美國永久居民立刻結婚,讓該永久居民立刻為你提交了I-130和I- 485表格,以趕上今年的F2A窗口,可以嗎?答案是不建議你倉促而為,理由是你有可能會被認為存在預謀意圖和簽證欺詐的情況。建議你等60天以後,最快也需要等至少30天以後,再結婚。並且,還建議你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這需要大約3個月獲得。如果B2持有者在沒有回美證的情況下離開美國,你的綠卡申請可能被認為已放棄。

坊間流傳著一種說法: 一個人,一旦在美國延長或轉換了身份,下次到領事館去申請新簽證時就會被刁難。我找不到法律依據來支持這種說法。實際操作中,簽證官可能會對這種情況敏感些。但是,缺乏法律依據,簽證官不能憑個人喜好來刁難你。我的看法是: 移民局和領事館都是美國政府屬下的分支機構,他們遵守的是同一部聯邦法律,他們應該彼此尊重對方依法作出的決定。他們不應該左手打右手。既然法律允許一個人在美國境內轉換身份,而且美國移民局也批准了這種轉換,領事館簽證官就應該認可接受它。

情勢變更,意圖自然轉換,遵循法律途徑來轉換身份是可行的,可取的。但,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式的visa fraud是要冒風險的。

外國人在任何時候都不要進行visa fraud 或重大虛假陳述。 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 Visa Fraud 的後果是嚴重的。它可以導致被遞解出境,或者被永久禁止入境。如果入境口岸的CBP官員發現外國人有弄虛作假,它可以將外國人驅逐出境,隨機遣返,同時記錄在案, 永久禁入。如果外國人在申請綠卡的過程中作假,有可能導致I-485申請被拒。即使是拿到綠卡很久以後, 當初作假被發現,永久居留身份(綠卡)依然有可能被剝奪,甚至被移交到驅逐流程。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身份,不管過了多少年,都是可以被取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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