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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欽律師:EB-1A審理標準:什麼樣的媒體報導才夠格?

張大欽律師事務所

美國移民法意義上的EB1A“特殊人才”是指那些在科學, 藝術, 教育, 商業, 體育等領域中獲得國家或國際上的認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該領域影響深遠,受到同行廣泛肯定的傑出人才。在審理申請人的特殊人才申請中,移民官通過兩步論來判斷申請人是否達標。第一步是計算證據數量;第二步是綜合考慮證據力度。計算證據時,看申請人是不是能滿足10條標準裏至少3條。這10條之中包括了媒體報導 ---“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于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人以及申請人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

是金子總會發光。是卓越專業的人才,也會引起關注報導。傳統媒體如報紙、電臺、電視等會搶佔頭條,新興的自媒體如Facebook, Youtube, linkined, 甚至微博、微信,也為好人好事的傳播推波助瀾。毫不誇張地說,這是一個“人人是媒體,事事獲報導”的時代。獲得媒體關注報導,是否就符合特殊人才的媒體報導的標準呢?如上所述的第二步,移民官會會對媒體報導進行質的認定 (Merit Determination),綜合考慮證據力度。究竟什麼樣的媒體報導才夠格,不管是傳統還是新興的媒體,我們始終通過三方面來分析:1. 媒體的性質;2.特定的報導物件;3. 報導內容。簡言之,就是要詳細分析“誰報導了誰的什麼”。

1.媒體的性質

在“特殊人才”EB-1A媒體報導的主體上,法律條文列舉了三種認可的類型,分別為(a) 專業刊物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 (b) 主要商業出版物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或者是(c) “其他主要媒體”(other major media) 。

(a) “專業刊物”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刊登科研論文的專業刊物,是獲得專業內人士認可的期刊。這類期刊內容形式一般為學術性的論文,是大學專業科系圖書館的必備期刊,例如科研領域的Science, Nature。

如果申請提供“專業刊物”報導作為證據來證明特殊才能,當該類刊物並非十分著名時,我們建議申請人應該列出一些具體資料說明該刊物的出版量、閱覽率、讀者群和影響範圍。只有通過具體的資訊資料來證明該刊物的影響力和重要性,才能向說服移民官這些報導文章為有效證據,才可能證明申請人的貢獻和成就。

(b)“專業刊物”強調學術專業性,而“主要商業出版物”即強調商業行業性。商業性出版物的表現方式可以是新聞、專訪、評論等。不同於專業刊物的學術性,主要商業出版物會相對通俗易懂,非本專業的讀者也可以看懂,例如,電影行業的The Hollywood Reporter, 金融行業的Wall Street Journal等。另外,美國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也特別指出,只有全國發行或國際發行的出版物才算“主要”出版物。一個小範圍的傳播,例如在大學學系或者研究所發佈的研究成果,就不符合“主要商業出版物”的主體要求。

(c) “其他主要媒體”是指學術和行業刊物之外的新聞媒體,這些媒體是具有全國、甚至國際性的報紙、電臺、電視或其他新聞媒體。例如,美國的New York Times, 《星加坡時報》都是國際性的報紙,而中國的《人民日報》即是全國性的報紙,它們屬於“其他主要媒體”。又例如,申請人及其貢獻被CNN,NPR,甚至中國的中央電視臺等媒體報導,製作成專訪,毫無疑問,這種具有強大影響力的電視臺,就滿足主體要求。

媒體的條件雖然看似簡單明瞭,但是學問頗多。很多看似是地方性的媒體,他們是全國發行的, 讀者群可能是全國性的,或者影響力可能是全國性的。並非所有的申請人都會有機會經常獲得人民日報或中央電視臺的報導。很多申請人成就很多,但以地方媒體的報導居多。如果凡是發行區域不是遍及全國的都完全不計算在內,那麼申請人的媒體報導材料就會少很多。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看這個地方媒體的影響力如何,是否具有全國性的甚至更廣範圍的影響力,比如,是否會被全國性的媒體轉引。此外,在現在的互聯網時代,其實發行區域的疆界已經被網路打破。很多以地方命名的報紙都有自己的網站。全國,甚至全世界的人其實都可以讀到這份報紙。那麼如果網站的訪問量已經達到了一定的程度,自然也足以說明其更廣範圍內的影響力。申請人如果覺得關於自己的報導似乎並非是全國性的報刊雜誌,也不要輕易灰心。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諮詢有經驗的律師,做一些背景調查,在合乎法規地情況下,證明該媒體的影響力。

2.特定的報導物件

媒體的主體性要符合EB-1A的要求外,媒體報導的物件還需要是申請人。EB-1A的法律條文明確要求,媒體報導必須是“關於外籍申請人”,主題內容也應該圍繞申請人展開。如果媒體報導的主要對象是申請人的雇主或者服務機構,即使報導中稍稍提及申請人的名字,也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

當然,在現實的媒體報導中,既會牽涉到個體,也會談及到個體的任職服務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衡量申請人是報導中的“紅花”,還是陪襯的“綠葉”。能夠有關於申請人的長篇專題報導自然最好,但是如果報導的物件是申請人任職的服務單位,也並非就完全不能用於符合這個要求。比如,雖然報導是關於申請人任職單位的某項工程,但是申請人在這樣工程中起了關鍵性作用的,那麼也可以向移民局進行說明解釋。如果在報導該項工程時提到了申請人及其工作,那自然是極好的證明。

3.媒體報導內容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解析,EB-1A移民申請者若如果要以媒體報導當做證據,則報導的內容必須和申請者的研究成就有直接相關,而非只是提到申請者的任職單位或其他沒有直接相關的報導。除外,申請者產品銷售介紹或促銷資訊的廣告、置入性行銷報導,通常不被承認。具體而言:

首先,媒體報導的內容必須與專業成就有關。一個人的傑出,會表現在工作領域;工作成就的報導,反過來,又印證一個人的傑出。不管這種報導的是專業性的介紹,還是評論性的分析,它必須是有的放矢地指向申請人專業領域的。例如,一位在好萊塢工作的外國申請人,憑藉音樂上的成就申請美國特殊人才綠卡。同時,他也是一位衝浪的高手,經常被重要的衝浪媒體採訪。但由於衝浪報導並沒有涉及申請特殊人才的音樂領域,這種媒體報導就不應該主張在EB-1A的申請中。

其次,媒體報導的內容必須是貢獻或成就,而並非宣傳廣告或娛樂新聞報導。申請人也許上了某著名媒體的頭條報導,但並不會自動獲得移民官的認可。只有報導內容是正面和有價值的,才可以為申請人加分。例如,我們常常在中國著名的微博看到一些徵婚報導,描述申請人嘩眾取寵的徵婚要求,帶來不計其數的轉發和評論,引來動軋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粉絲關注。然而,這種報導並不符合移民法上的媒體報導要求,因為這種內容並跟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毫不相干;更重要,這種報導負面價值多於正面的,娛樂性多於專業性。

另外,像是NewsRx.com這樣的網站,即使被認定為“其他主要媒體”,但由於幾乎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發表文章,它的專業價值就會大打折扣。甚至連美國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也特別指出,NewsRx上的文章不足以被視為有效的證據,因為該網站的文章往往沒有注明作者或經專門編輯。為此,欠缺實際價值的報導,就缺乏公信力,自然也不會被移民官認可。

獲得媒體的廣泛報導,可以給一個人帶來金錢、名譽和地位。特別在這個在移動網路無所不在的時代,媒體也已超越時空的限制。即使一個寂寂無名的人物,經媒體的精心報導後,也可能在一夜之間變“國際性”的大人物。就像當年奧巴馬參選美國總統的時候,利用Facebook、Youtube等媒體獲得了大量參選資金和選票,樹立了一個卓越的領導角色,一舉擊敗經驗豐富的約翰•麥凱恩(John McCain),登上美國總統的寶座。媒體報導可以改變世界,可以改變命運,也可以改變一個人的身份(Statue)。即使你今天是一位懷才不遇的屌絲,也不要放棄努力,放棄夢想。是金子總會發光。也許,明天你的才能和貢獻就會被發現,登上New York Times,Youtube,甚至微博的頭條,被千千萬萬的讀者稱讚表揚、圍觀支持、評論交流、參照模仿。那麼,你就可以考慮聯繫我們,通過EB-1A的申請移民美國,開拓人生更精彩的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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