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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如何處理租屋糾紛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筆者多年來曾代表房東及房客處理租務糾紛案件。試過房客來諮詢後房東又來,因為有利益衝突而要婉拒給予房東諮詢。現與讀者分享一些基本法理及案例:

1)房客不付房租:

不付房租,房客一般提出地方不能居住或設施有問題,導致不能居住或經營業務,所以拒付房租。

除非理據十分充分(例如拍照),這種不付房租的理由一般很難成立的。房客若要與房東據理力爭,必須保存所有證據,並書面通知房東要按租約履行維修責任。但若租約注明由房客負責維修,那麼房客必須提出證據房子有嚴重安全問題等。

2)房客提早搬走:

筆者有客戶由於突發事故不能負擔昂貴房租而提早搬離。雖有事前通知房東,並為房東找新房客,但不代表房客可以不履行租約義務。筆者詢問客戶為何會認為在租約未屆滿就搬離而不必對房租負責,客戶說她亦是如是放過她的房客。房東控告客戶賠償租金外,還要賠償維修責任等超過5萬元。客戶自己有房子,淨值超過10萬元。房東有可能會動她房子,兼且客戶承受不了吃官司的壓力。結果雙方和解成功,客戶賠償扣除保險押金外的租約期內租金。

筆者奉勸房客讀者:簽了租約就是有效協議,不可以在租約未到期前就搬離,甚至有房客把搬離前一個月的租金都不付,認為房東可用保險押金替代租金。這是明顯違約行為。除非房東放棄依法追討,否則房客多半會輸掉官司。若房客好像筆者的客戶,有家產,或有固定收入,房東大有機會要用客戶家產或收入賠償。換句話說,除非房客身無分文,一走了之或準備申請破產保護,否則犯不著冒吃官司的風險而蓄意違約。

3)合夥租店經營生意,合夥解散其餘房客繼續經營,但最後欠房租:

房東一般會要求每個合夥人以房客或擔保人身份簽約。所以,即使合夥解散,不代表離任的合夥人脫離租約責任。筆者的客戶,雖然已脫離合夥,但因剩下的合夥人欠租兼失蹤,所以被房東控告欠租。

4)房客把生意轉讓:

如上所述,雖然生意已轉手,但租約責任仍在。除非房東願意簽署檔,同意轉讓租約兼且釋放原租客的租店責任,否則即使房東同意轉讓不等同原租客的租店責任就消失。房東不釋放的話房東有權向新舊房客追討。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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