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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耕律師:自創公司申請H-1B可行性分析

綠楓法律集團─陳啟耕律師

又是一年H-1B申請,面對龐大的中國留美大軍,僧多粥少的局面會繼續持續。一些很難找到雇主又不想就此回國的留學生或許聽說可以自己創辦一家公司,為自己申請H-1B簽證。綠楓法律集團的陳啟耕律師本週為大家詳細解析一下這種情況的可行性。

自己設公司,自己幫自己申請H-1B簽證,是一種方式,也有可行性,但是難度比較高,要非常非常小心。眾所周知,H-1B工作簽證申請,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外籍員工個人不能為自己申請H-1B簽證。

無控制權才有成功可能

所以僱傭關係是H-1B申請必不可少的條件。美國移民局對於H1-B中的美國雇主定義為“公司、協會、承包商或者其他在美國的組織機構,(1)在美國有他 ​​人為其工作;(2)和其員工有雇主-僱員關係”。

所以如果以這種方式申請H-1B,就要求:

1.申請人設立公司的時候,其雖然擁有100%或大部分的股權,但他/她不能是主宰者,即雇主;而只能為一般僱員;

2.不能投票,要放棄或轉讓其投票權。

3.沒有管理人員的權利。公司設立的章程中,也可以標明,該人沒有權利管理自己的公司。

有其他管理員工很重要

此外,如果自己設立公司為自己申請H-1B簽證,最好公司還有其他的員工,而且是可以管理公司的員工。

其實授權或放棄投票權的架構在北美並不是很少見。比如父母將財產以信託方式留給兒女,但通過這種方式,並不代表其兒女可以控制財產。投票權和管理權是父母指定的人士,由他們來幫助小孩子做決定。兩者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要有另外一個人幫助其主宰。公司裡一定要有管理階層的人員來幫申請H-1B的創辦者做管理,這樣才有可能申請成功。

綠楓法律集團一個以此方式成功申請到H-1B的案例中,公司共有5名合夥人,其中4名都是美國公民,而申請人是公司的大股東。為了用這種方式為自己做H-1B簽證,他必須放棄他的投票權,將其轉給另外4個人。此外員工聘用書裡面清楚表明,他雖然在公司擁有大部分股份,可是他就是一名普通員工;這表示,其他股東隨時可以將他辭掉。公司章程裡也寫清楚,這個人完全沒有控制公司的權利。

非法律漏洞遭遇抽查後果嚴重

可能一些讀者會想:那有什麼關係,等成功申請到H-1B簽證後再恢復原樣不就好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移民局會抽查,其抽查的方式包括:

1.直接到公司看公司各個人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2.假扮成想要和該公司做生意的客戶,經由和公司聯絡,可以了解誰是真正的老闆,誰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如果出現問題,即使H-1B簽證申請成功也會被收回。

很多人以為這種方式是法律漏洞,但是真正了解後才明白,這種方式風險是很高的。因為確實有這樣的情況,一些申請人以這種方式為自己申請到了H-1B簽證,但馬上就被自己公司美國方面的合夥人給辭掉了。

如果考慮了全部,又沒有雇主,又覺得自己辦公司風險太高的話,其實可以選擇回學校唸書,等明年多一個申請機會;或回國發展,或有緣找到美國公民結婚等等。
總之,不管你是文科還是理科留學生,不管你今天是否考慮H-1B,或是要考慮H-1B但找不到雇主,要自己辦公司,申請H-1B簽證都有可能成功。重要的是在做申請前,最好聘請資深且信譽優良的律師,幫助你做細緻的研究和分析,不要圖便宜而耽誤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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