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加州家庭法,婚前財產屬於持有人的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婚後財產則屬於夫婦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離婚時共有財產要共共平分。法例的定義十分簡單,但在現實婚姻中,如何界訂婚前婚後財產卻可以是十分複雜。
1. 什麼是婚前? “婚前”當然是指結婚之前。筆者卻發現很多客戶在這問題上存在錯誤的見解。最普遍的錯誤是當婚姻發生在海外,而配偶正在等待移民美國時,公民/綠卡人士購買房產,用單身(single)身份持有產權。他們認為配偶未移民,來美國之前都不算‘‘已婚”。結婚與移民是兩回事。家庭法以合法結婚日期決定,之前屬”婚前“,之後屬”婚後“。至於”同居“,不等同”結婚“,同居時間不計算在婚姻期間。
2. 婚前購置財產,但婚後需要繼續供款:這類財產同時兼備”婚前”及“婚後”財產特色。至於如何計算,請閱讀筆者之前發表的文章“婚前的房產,離婚時對方有權分嗎?”
3. 婚前擁有物業,婚後再作房貸(refinance),配偶並簽署放棄產權書 (quit claim deed):由於婚後的房貸金屬共有財產,加州案例說即使配偶曾簽署放棄產權書,配偶的共有財產權益並不一定等同放棄。所以放棄產權書在離婚法上非萬靈之藥。
4. 一方把婚前的房產或其他財產賣掉,用所得款項與配偶在結婚期間共同購置新的房產:這新房產在法律上很明顯屬婚後的共有財產。至於來自婚前的款項,可以按法例追討,但只限於用婚前財產支付房貸本金(principal),至於用來支付利息,維修,房產稅等則無法追討。所以,聰明的讀者若要用婚前款項在婚姻期間支付共同物業的費用,千萬在賬上要分清楚並只用作支付本金,以免將來離婚時無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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