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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公司股東離婚,對方可調查公司財務?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若有共同財產,就會涉及分產問題。若一方或雙方經營公司,對方有權調查公司財務。即使沒有經營但持有公司股份,對方仍有此權利。由於公司不是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夫婦二人),屬第三者,調查方式一般是透過“subpoena” (傳召)。若被傳召的公司或個人沒有依傳召指示提供檔或作證,事前又沒有依法定時間提出反對,對方可向法官申請拘捕令(bench warrant)/及罰款。

筆者辦理的其中一個案,丈夫是餐館股東,太太律師向法庭申請把所有聯營餐館一齊列入案件(joinder),並傳召聯營餐館提供經營及財務資料。筆者的客戶經營餐館,與丈夫有股份的餐館只是同名,一起刊登廣告,但所有事務,財務,經營均是獨立,與丈夫毫無關係。客戶就這樣無辜被牽連在內,結果花了可觀律師費,透過法律及證據證明與丈夫無關才脫身。據聞丈夫有股份的公司會計師拒絕合作而被告上法庭,丈夫更要支付罰款性的律師費給予太太律師。

即使是小股東,對方亦可抓著不放,因為要分配財產,公司股份亦是財產的一部分。公司是否經營良好或有否資產不重要,因對方仍可調查。很多時候,對方亦會透過此種合法的調查(discovery)手段,故意製造麻煩或施予壓力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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