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筆者雖是離婚法律師,但絕不鼓吹離婚。相反,筆者成長于華人家庭,深受華人倫理思想薰陶。筆者常常勸喻客戶,若夫妻關係未至於完全破裂,不應因一時衝動就要離婚。
此系列文章的構思,是基於很多客戶在結婚時不曾想到有離婚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完善規劃及準備,一旦要離婚變得束手無策。筆者辦理離婚案件多年,希望透過此系列的文章,與讀者分享一些辦案經驗及離婚法的常識,作為參考。
現代的華人社會,流行一句父母養三代的說法。父母為子女置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一次付清而子女沒有業權:此種情況在離婚要分配財產的問題上較簡單。若父母擁有業權(Title),法律上子女不持有物業,亦不存在結婚後子女有份供款的問題。那麼,離婚時此物業不屬於夫妻任何一方,不必分配。
2/一次付清但業權歸了子女或與子女共同擁有:若物業沒有做重新貨款,即使子女擁有全部或部分業權,法律上屬於婚前財產,亦屬於父母贈予的財產。兩者在離婚時都不必與對方分配。為了證明此乃子女的婚前財產,父母應保存有置業付款單據。
3/ 只為子女付首期,業權歸子女或與子女共同擁有:這種婚前購置的財產,不論是自己或父母的首期,由於婚後要繼續供款,離婚時就產生分配婚後的”共有”財產的問題了,原因是男女結婚後,自己及對方的收入均屬“共有”財產,離婚時要平等分配的。若子女擁有100%業權,又兼且是子女用收入供房貸,離婚時對方雖不至於可分到50%的房屋價值,但仍可以分到“共有”財產部分的一半。至於計算婚前置業的“共有”財產部分,法庭會按Moore Marsden Rule案例的計算方法,有關此例,讀者可搜查筆者曾刊登的文章《婚前的房貸,離婚時對方有權分嗎》。若子女與父母共同擁有業權,筆者建議父母一方要按業權的百分此供款,並且保存父母供款的記錄及供款來源的證明。子女日後若離婚,父母起碼能保障與子女無關的業權,不讓對方分配。若父母加了子女在業權上但供款完全由父母負責,父母更應保存供款記錄及供款來源的證明,來證明子女所享有的業權純粹“贈予”(gift),不屬於子女的婚後“共有”財產。筆者勸喻此種情況的供款,切忌給予子女現金,然後子女在自己的銀行帳戶劃款供房子。因為現金付款無憑無據,對方可咬著說房貸由夫婦的帳戶劃款,即使帳戶是子女單方面的持有,仍很有機會被認定為婚後的“共有”財產,尤其是若子女用此帳戶存入自己的收入或作其他家庭開支,就更突顯“共有”財產的特徵了。
4/ 為子女付首期,子女與配偶共同擁有業權:這種情況最為嚴重損害父母及子女的婚前房產權益,因為加上配偶為業權用有人,等同把婚前的財產權益贈予(gift)給配偶,配偶在離婚時就可以分配到50%的房產權益。若要保障婚前財產的權益,父母可以要求與子女及配偶訂立協議,例如首期及貸款,子女及配偶在賣房或離婚時要先還款才能分產,又或者父母按首期款項與整體房價的百分比持有業權,而且必須在向政府登記,父母在法律上才真正擁有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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