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鄭律師您好,我的年紀大了,朋友告訴我一定要立一份生前信託,請問遺囑和信託有什麼不同? 生前信託該如何規劃呢?(Raymond, Pasadena)
答: 許多人對於遺囑與生前信託並不了解,也不知道如果沒有設立遺囑或是信託會有什麼壞處!在介紹遺囑與信託前,首先您可能比較關心的是,如果不設立遺囑或是信託,有什麼壞處?首先,假如不幸遇到需要財產分配時,民眾可能會面臨到極為繁瑣的法庭認證程序以及龐大的聲請費用,各類有關費用甚為龐大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而且日後也無法享受遺產稅免稅額。另外,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過5年、10年的例子,如果又面臨到家族紛爭,與遺產有關數額人際關係資料皆成為公共記錄,可能招引外界干擾;倘若沒有合法繼承人,所有遺產就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假如有遺囑但是沒設信託,好處是設立容易,費用不高,而且可以指定繼承人;但缺點是假如遺產總值超出10萬美金($100,000)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遺囑依其意只是在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制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除此之外,認證程序費用昂貴,一般須花4~10%以上的總遺產額,這筆費用付清之後才輪到遺產的分配,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六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認證及遺產有關資料全部成為公共記錄,也會招引家族間,生意競爭者,及雜人之干擾,除外,認證程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制遺產能力也難以享受到遺產稅抵減免除額(TAX EXEMPTION)。
那麼如果在遺囑內加設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的好處又是什麼呢?除了上述提及的所有優點之外,死者經由遺囑信託在過逝後仍可繼續控制遺產的分配。缺點是,還是會先經過遺囑認證之程序,花費,及時間等。
置於您提到的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優點是可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而且生前信託具有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設立人可以充分利用減免稅額之利,只繳納最低的聯邦稅和州稅,並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即使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也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護理者(CONSERVATOR)的介入,即可支配其遺產。
除此之外,生前信託極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修改,設立“附屬信託”(SUBTRUST),及“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和“醫療預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廢止舊信託,重新設立新信託,並在各州皆享有法定效力,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至於生前信託的壞處,即是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而且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設立費用也比前二者高。
最後,生前信託的規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A) 角色:牽涉生前信託契約關係共有三種角色,即信託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人負責將財產權轉到信託內(TRUST),轉換成法定頭銜(LEGAL TITLE),由受託人來管理、投資並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將?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給受益人。
(B)類別:生前信託分成可撤銷(REVOCABLE)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大類。應與專業人士,如經濟規劃師(FINANCIAL ADVISOR),稅務顧問(TAX ADVISOR),會計師,及律師諮詢後,謹慎策劃。
(C)文件:可撤銷信託的規劃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託證明書(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遺囑(POUR-OVER WILL)
4.信託資產(TRUST ASSETS)
5.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權管理財務(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謢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銷信託通常包括下列三種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託(只適於單身及夫妻個別設立信託用)
2.A-B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3.A-B-C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在設立A-B信託時夫妻通常可當信託及共同受託人(CO-TRUSTEE),當其中一人過逝後原來的信託必須分成兩個信託,一個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託(SURVIVOR’S TRUST),即A信託(TRUST A),另一個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稅信託(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託。
A信託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及個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此個別財產是配偶在婚前擁有的資產,一生中所收到的禮物,及配偶個人來自繼承的遺產。存活配偶可依個人意願來處置A信託內的財產,但亦須以存活配偶的社會安全卡號碼來報稅。
B信託內包括去逝配偶的財產(也是一半的共同財產及所有的個別財產)。依去逝那年的遺產總值,參閱表一後,如果財產價值不超過免稅額,則可全納入B信託。如果超出免稅額,則可替存活配偶設立一個C信託。
C信託又稱婚姻信託(MARITAL TRUST),因為雖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來的繼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託通常使用Q-TIP信託(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託及C信託的孳息及使用權,可以在確知標準之內使用本金在教育,醫療,基本生活費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領取$5,000或5%的本金(取較大者)作其它之用(5 與 5 權益)。等到存活配偶過逝後,C信託所剩的財產,就會併入存活配偶的遺產內,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稅額,之後便給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由於每個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信託的設立也?對不能同出一軌。生前信託在設立時雖然要花費較多的精神,但它確能帶給贈與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處,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經設有信託的人也須每2~3年根據新頒授的法律條款,家庭,經濟的變化,及個人的期望作適當的修正。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