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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外國人申報地址變更的移民法例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任何14歲以上逗留在美國超過30天的外國人士(alien)在更改位址10天以內需要向移民局提供住址變更資料。“Alien”的意思是指任何不是美國屬土公民,例如您是F JHOTNLPR(綠卡)身份或其他移民証件准許您逗留在美國,您就是一名“Alien”。

法律是法律,就算移民局在過去沒有執行此法,由於要打擊恐怖主義,美國政府更加關注逗留在美國的外國人。

如果您是F-1留學生或J-1交換生,您有責任在10天內向學校提供更換地址。沒有FJ身份的人士應該向國安局提交位址更改表格(form AR-11)。有兩種方法遞交此表格:

1.  在移民局網址https://egov.uscis.gov/crisgwi/go?action=coa網上遞交

2.移民局網站http://www.uscis.gov/files/form/ar-11.pdf 有提供此表格,您可以在網上填寫完畢再列印出來,然後寄去以下地址:

DHS/USCIS

Harrisonburg File Storage Facility

Attn: AR-11

1344 Pleasants Drive

Harrisonburg, VA 22801

 

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26b)列明:任何外國人士或外國人士的父母或監護人,如果沒有提供地址變更通知可被判罰款200美元以下或判入獄少於30天,或兩者一起。

在此筆者建議有移民申請的人士必須申報地址變更,否則即使不一定會觸犯法例,但有可能會嚴重影響申請。筆者接觸不少移民申請被拒,原因是移民局把補件通知寄到舊地址,申請人(包括公民或綠卡人士)都沒有向移民局申報地址變更,尤其那些委託事務所填表代辦,他們不是律師,在法律上不能充當申請人的律師代表﹔有些事務所乾脆不出面﹔有些事務所收到通知不一定知會客戶﹔有些事務所若干年後已結業﹔這種種原因導致申請人沒有收到通知耽誤了補件,結果申請就被移民局否決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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