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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沈黎律師事務所】跨國公司員工簽證L-1

吳沈黎律師事務所

L-1 非移民類簽證允許美國雇主將其國外相關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特殊知識人員調動到其在美國境內的辦公室。同時,此類簽證也允許一個外國總公司指派其管理人員到美國設立一個相關公司或者子公司。

L-1簽證的基本條件

國外總公司與美國公司必須存在某方面的關聯, 比如母子公司,相關公司,分支機構等;

被指派人員持L-1簽證在美國工作期間,中國總公司和美國公司必須一直在進行商務活動;

在過去的三年中,被指派的員工必須在國外總公司任職至少連續一年以上;

被指派的員工必須來美國就任行政管理人員或特殊知識人員的職位。

設立新公司的額外條件

美國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解決新公司的辦公場所;

在過去的三年中,被指派的員工必須在國外總公司任經理以上級別的職位至少連續一年以上;

在簽證批准後的一年內,該新設的美國公司必須能為被指派員工提供所承諾的經理級高管職務。

L-1 身份有效期

管理人員職位的最長有效期為7年。

特殊知識人員職位的最長有效期為5年。

以誠懇待人為基準,以誠實信任為原則,實實在在為客戶著想的吳律師-Victor Wu,在南加州中外社區久負盛譽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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