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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沈黎律師事務所】投资移民签证 EB-5

吳沈黎律師事務所

投資移民簽證EB-5

投資移民簽證,由美國政府在1990年創立,讓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並創造10個以上就業崗位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投資者可以選擇投資設立一個全新的公司,收購經營一個困難企業,或者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

投資移民簽證的條件

投資至少$1,000,000到一個全新的公司或者困難企業,並在公司開始經營後的兩年內僱傭10個以上全職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或者

投資至少$500,000到一個全新的公司或者困難企業,投資對象必須位於“目標就業區域”(TEA), 即失業率高於美國平均失業率50%的高失業率地區,並在公司開始經營後的兩年內僱傭10個以上全職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

投資模式

每個投資移民申請人均可以選擇直接投資模式或者區域中心投資模式。兩種投資模式各有利弊。

直接投資模式:每個投資都是獨立的,沒有投資人數門檻的限制。投資項目通過個人投資來運作,去除條件綠卡也是獨立申請,不受其他投資人的影響。投資人擁有項目的實際運作和管理權,並實際參與到項目的經營管理當中。投資項目必須直接僱滿至少10個美國全職員工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區域中心投資模式:絕大部分的區域中心都是設立在目的就業地區,因此投資金額降低至50萬。在去除條件審查時,投資人不需直接僱傭10個員工,區域中心間接創造的10個全職工作機會可以被計算在內。投資人不需要參與到實際的項目運作與經營,但同時也無法對投資資金的運用和管理進行監控,因此投資風險較高。區域中心的運作有人數門檻,如果兩年後沒有達到投資人門檻,投資人無法去除條件而獲得永久綠卡。

申請過程

第一步:申請人向移民局提交I-526表格“外國企業家投資移民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步:在I-526獲得批准以後,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開始申請“有條件綠卡”(又稱“臨時綠卡”): 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外,申請人必須通過所在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移民簽證的面試;如果申請人已在美國境內,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美國移民局遞交調整身份的申請表(I-485)。

第三步:臨時綠卡滿兩年之前的90天內,申請人必須並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829 表格“外國企業家要求去除有條件身份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一旦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將獲得永久綠卡。

以誠懇待人為基準,以誠實信任為原則,實實在在為客戶著想的吳律師-Victor Wu,在南加州中外社區久負盛譽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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