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黃麗華律師專欄:16歲前來美的無證人士仍可申請暫緩令及工卡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就德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訴訟作出4比4的判決,阻擋了奧巴馬政府於2014年企圖放寬給予更多無證人士移民福利的計劃。但此項裁決不影響2012年已實施的行政命令,容許非法來美的兒童申請暫緩令及工作許可證。

筆者鼓勵無證人士或其子女若合乎資格不應錯過機會申請此項福利。申請人必須合乎以下條件:

• 年滿15歲
• 於16歲以前入境
• 於2012年6月15日時未滿31歲
• 於2007年6月15日起一直居住在美國
• 目前正在就學 , 或擁有高中畢業文憑或 GED ,或現時在軍隊服役或已光榮退伍
• 沒有嚴重的刑事紀錄 (如 :重罪 ,嚴重輕罪或多個輕罪)
• 對社會治安或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

自從行政命令生效后,筆者爲不少客戶辦理此項申請。筆者從辦案經驗中發現最難證明的是申請人於2007年6月15日一直在美國居住,因爲申請人是無證人士,往往就沒有書面證據證明自己一直在美國居住。因此移民局對此項申請要求補件機率亦相當高。所以,筆者提醒若有興趣申請此項福利必須提交充份的資料證明自己合乎資格。

至於“自動投案”是無證人士有沒有風險,筆者 認爲行政命令既然容許此類無證人士申請工作許可證及暫緩遣返,表示政府不會出爾反爾。至目前爲止筆者亦未聽聞此類申請爲申請人帶來負面風險。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