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離婚案件有兩個層面:(1)終止法定婚姻關系﹔(2)處理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債務的分配問題,若有小孩,就要處理小孩的撫養權,撫養費問題。若一方沒有工作能力或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優勝,就可能有夫婦之間的贍養費問題。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這些問題可能牽涉漫長的訴訟官司,若要盡速離婚,可選擇先終止婚姻關系再繼續解決餘下的複雜問題。法律上這種離婚兩部曲稱為Bifurcation,即是把一個案件分拆為二。要終止婚姻關系,必須一方收到另一方離婚申請后滿六個月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六個月冷靜期。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終止婚姻關系,即使另一方不同意,法官在絕大部分情況都會批准。
筆者最近辦理數宗案件,其中一宗客戶為了要保護自己的婚前財產,在離婚程序未了結前萬一自己身亡財產不會落入對方手裡,要求先解除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終止了,在法律上不再是夫妻。其中一人若有什麼三長兩短,對方就不可以未亡人(survivor)身份繼承財產。另外一宗則是夫妻已分居數年,並早已提出離婚,但由於雙方沒有積極處理,案件拖了數年都沒有進展。筆者接辦后客戶就要求先向法庭申請終止婚姻關系,以免對方對婚姻還存在不切實際的幻想。第三宗則是對方申請先行終止婚姻關系但客戶不同意。筆者已向客戶解釋法例容許單方依法終止婚姻關係而不必另一方同意。但客戶不相信,堅持要上法庭。在法庭上客戶哭訴對方在婚姻期間對自己不忠等,結果法官仍依法批准申請。
古語有云:結婚容易離婚難。在加州,離婚的基本層面,即終止婚姻關系,是十分自由容易的,不必對方同意,亦不論那方是對是錯,因為加州離婚法屬“無過錯離婚”。“難”處在於因爲離婚要解決的財產,小孩,費用等問題,若不能達成協議,就可能要經過昂貴的偵查(discovery)及開庭訴訟,更甚者即使案件告一段落亦可能會在若干年后死灰復燃,沒完沒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 chanwonglaw@sbcgloba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