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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偷渡人士申請I-601A Waiver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多年前偷渡人士可利用245(i)罰款方式留在美國申請綠卡,但自從245(i)終止後偷渡人士即使與公民結婚仍不得留在美國申請綠卡,必須在海外原居地申請移民簽證入境。但由於移民法中有一條法規,懲罰非法留美人士離境後,短則三年長則十年不得入境,偷渡人士處於兩難,若不離境申請不到移民簽證,若離境又三至十年不得入境。由於曾非法居留美國,偷渡人士離境後要滯留海外申請極度困難豁免,成功後才可申請移民簽證以移民身份從回美國。


在2013年移民局推出I-601A Waiver ,容許偷渡人士可預先在美國申請豁免而不必滯留在海外等待申請獲批。 筆者在此以曾辦理的個案就I-601A Waiver前及有I-601A Waiver後的申請作一比較:


I-601A Waiver前的申請


公民的配偶由於是偷渡來美,即使移民申請獲批但必須離境申請移民簽證。公民配偶找了非律師的法律事務所爲配偶申請豁免,結果失敗。客戶的雇主介紹他來找筆者代爲上訴。筆者認爲客戶的豁免所以不成功是由於證據薄弱不夠分量。豁免申請的特點是必須令移民官信服并同情若不給予申請人移民,會對其合資格的公民及綠卡親屬構成極度困難。所以提證的分量是成功與否關鍵因素。


筆者從新包裝客戶的案件,增强能博得同情的内容,結果上訴獲批,但客戶的配偶在海外滯留了兩年才成功移民來美與客戶團聚。


I-601A Waiver後的申請


客戶的配偶偷渡來美多年,一直等待時機。I-601A Waiver出爐後客戶就委托筆者在美國申請豁免。


申請豁免,客戶要先爲配偶申請I-130移民,移民申請獲批後在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NVC”)申請移民簽證,交申請費後向NVC説明配偶會提出I-601A Waiver申請。NVC會暫時凍結其簽證申請,直至豁免申請有判決。


豁免申請期間客戶的配偶仍留在美國與客戶生活如常,免除了客戶最擔心的配偶要滯留海外的情況。豁免獲批後筆者爲客戶的配偶完成NVC的移民簽證申請手續。筆者收到NVC通知已把配偶個案轉交配偶原居地的領館作最後面簽手續,便通知客戶爲配偶買機票往原居地做身體檢查及面簽。由於配偶原居民地是墨西哥,她衹在當地逗留了一星期更完成移民面簽手續,安然回美與丈夫繼續生活,但最大分別是她成爲綠卡人士,以後可自由出入境,亦不必因身份問題感到不安或困擾。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咨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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