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任何一對伴侶而言,與配偶白頭偕老是人生最大的期盼及滿足,沒有人願意婚姻逝去或挫敗。因千萬種理由打算離異的夫妻,若願試圖極力挽回,相信旁人皆樂見其成。但試了再試,若傷得越重,與其跟不合適的人在一起,不如選擇放手找尋自己另一段人生。
在訴請離婚的過程中,假設倆人顧及舊情,以最和平、理性的方式將財產、孩子撫養權等等共商解決自是上策。最怕的是,倆人反面成仇、爭鬧不休。這時法官將成為二人之間的平衡點,但卻非來者不拒、追求雙贏。
當離婚的條件還未達成共識,法官可以透過既定程序中的步驟,來了解公婆哪方說的有理。孩子撫養權在程序上位居前列,因為他們總是最無辜也是最重要的角色。此時父母親都須參加子女養育課程(PACT),學習認同孩子的重要性。
面對財產分割等等爭議,法官有可能在訴訟初期或中期階段下令雙方參加強制調解庭(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此時將經過第三方協商,目標在於解決雙方所有矛盾。若始終未能解決問題,最後才會經由庭審(Trial),讓法官行使最高職權,將離婚未盡之議題拍板定案。可謂爭議越多,離婚訴訟之流程就越加繁瑣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