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婦,在婚前曾購買房產。離婚時配偶有權要求平分房產權益嗎?這個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婁見不鮮。以下是幾種常見的狀況:
1/ 房產屬婚前購買,而且已沒有貸款,在地權證上又沒有加進配偶名字。這種婚前房產很明顯屬婚前的單方財產,配偶應很難有足夠法律依據要求分配。
2/房產屬婚前購置,婚後用自己的收入支付房產貸款。 很多離婚的夫婦有一個錯誤的法律觀念,認為自己的收入屬個人所有,與配偶無關,所以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貸等同自己的財產,與配偶無關。有些甚至認為自己讓配偶“免費”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已讓對方占了便宜。在加州,夫婦婚後的收入屬於共有財產,即使一方收入很高而配偶毫無收入,高收入的一方亦要與配偶共用富貴。所以,若婚後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貸,配偶便有共同財產的權益了。加州家庭法案例建立一個計算標準。 首先計算共同財產的百份比=婚後供房貸的本金除以購房價。然後計算共同財產權益=婚後供房貸的本金+(同共財產的百份比x婚後房子升值的部份)。
舉例:婚前用$300,000買了房子,婚後共供了$30,000房貸本金(利息不能計算在內)。結婚時房產值$400,000。分居時房產值$600,000。
共同財產百分比=$30,000/$300,000=10%
婚姻期間房子升值 $200,000 ($600,000-$400,000)
共同財產權益= $30,000+ (10%X$200,000)
= $30,000+ $20,000
= $ 50,000。
3/房產屬婚前購置,婚後在地權證上加進配偶為共同擁有人。按加州家庭法,若財產在產權證上屬共同擁有,就已假設定為共同財產。抗辯一方有提證責任推翻這個假設。
4/ 若房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的頭款是父母支付,那麼頭款屬禮物贈予抑或借貸呢?若沒有明顯證據(例如:借貸協定)是借貸,一般會被定為贈予。
筆者經常收到電話查詢此方面的問題,必然告訴對方此種問題千絲萬縷,非三言兩語就能理出答案來。若以上的組合稍有變更,就更難有單一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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