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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新I-601A Waiver優惠更多人士

09/07/2016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2016年8月29日起,I-601A Waiver將全面開放給予有資格申請移民簽證的人士。

I-601A Waiver源於2013年,當時衹給予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即公民的未成年子女,配偶及父母。

哪些人需要申請I-601A Waiver呢?按移民法規定,某些居留在美國的外國人,即使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親屬成功爲他們申請移民,但因爲非法或逾期居留而無法在美國申請綠卡,必須離境返回原居地向美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但是,另一條移民法又懲罰非法/逾期居留若超過180天的人士,離境後三年不得入境,若超過一年,離境後十年不得入境,除非申請人獲得I-601 Waiver(豁免)。

I-601A Waiver容許申請人未離境前在美國境內提出豁免申請,而不必滯留原居地等候豁免申請獲批,需要申請I-601A Waiver最常見有以下兩大類:

1.偷渡入境,即使與公民結婚,仍不能留在美國申請。偷渡屬非法入境居留,與合法入境但逾期居留是不一樣的,後者若與公民結婚,自動被豁免,可在美國申請綠卡。

2.合法入境但逾期居留,衹有綠卡親屬,例如配偶或父母是綠卡人士。

讀者要明白I-601A Waiver與I-601 Waiver的唯一分別是I-601A Waiver特準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提出申請。“Waiver”(豁免)的法定條件是一樣的,即申請人必須證明若不獲得綠卡居留美國,會對其公民或綠卡配偶或父母構成“extreme hardship”(極度困難)。綠卡或公民子女並不屬於合資格親屬。舉例來説,申請人在美國生了孩子,即使小孩是公民但若沒有公民/綠卡配偶或父母,就沒有合資格的親屬申請豁免了。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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