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簡體 商家登錄

黃麗華律師專欄:即使夫妻一方沒有產權,婚後房貸仍屬共有財產

10/05/2016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上文提及即使配偶割了產權,仍有法律途徑間爭奪房產的權益。一般而言,配偶沒有產權可歸納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對方購置房產

2.婚後對方購置房產,配偶割讓產權

3.婚後對方購置產權,配偶仍在國外等待移民,對方用“單身”名義購房,沒有申報已婚(這種情況,配偶在離婚時,可爭議房子是婚後所購兼且對方行使欺詐手段而要求平分房產)

本文假設配偶在法律上沒有產權利益,但以婚後有房貸爲由來爭取家庭法認可的共同財產利益。

在加州,夫婦婚後的收入屬於共有財產,即使一方收入很高而配偶毫無收入,高收入的一方亦要與配偶共用富貴。所以,若婚後用自己的收入供房貸,配偶便有共同財產的權益了。加州家庭法案例建立一個計算標准,名爲Moore Marsden Rule。首先計算共同財產的百份比=婚後供房貸的本金除以購房價。然後計算共同財產權益=婚後供房貸的本金+(同共財產的百份比x婚後房子升值的部份)。

舉例:婚前用$300,000買了房子,婚後共供了$30,000房貸本金(利息不能計算在內)。結婚時房產值$400,000。分居時房產值$600,000。

共同財產百分比=$30,000/$300,000=10%

婚姻期間房子升值 $200,000 ($600,000-$400,000)

共同財產權益= $30,000+ (10%X$200,000)

                           = $30,000+ $20,000

                           = $ 50,000

夫婦平分,每人$25,000。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