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出國潮中,大量中國公民走出國民,涉外案件日漸增多,最常見的涉外婚姻,因文化、語言等差異,問題往往也多。本案涉及了中國公民美國離婚、涉外文書的認證、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承認,信息量較大,具有代表性,陳律師簡要總結如下,供讀者瞭解。
本案當事人李小姐為中國籍,三年前和美國籍男友在上海登記結婚,婚後赴美加州共同生活,但一年後李小姐一人回到了上海。剛回到上海,就收到男方律師的離婚文件。
李小姐通過朋友介紹,2015年初找到上海眾華所的陳婕律師。陳律師在詳細和李小姐溝通她和她先生的情況後,瞭解到女方確實很弱勢:男方拒絕來中國離婚,李小姐去美國離婚的成本變得很高;男方已請律師非常強勢,第一次給離婚協議時,李小姐表示自己沒律師,不肯簽名;後來女方再要求男方完成離婚手續,男方置之不理。離婚就這樣擱置下來。
陳婕律師和李小姐分析完在中國離婚、美國離婚的可能性、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後,確定了基本方案:在美國離婚,獲得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後在中國法院申請承認。
美國離婚
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院程式,加州離婚需要6個月以上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李小姐如果用旅遊簽證住加州,無法工作,日常支出太大;如果留在上海,協商或出庭時再去加州,時間不確定,每趟旅費也很貴。
為幫助李小姐儘快、又能費用可控情況下結束這段婚姻,陳婕律師與美國合作方討論後,建議李小姐聘請加州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作為顧問,幫她把關法院離婚檔、督促男方完成離婚手續。最大限度的降低李小姐的離婚支出。
男方得知李小姐也有了律師,剛開始很抵觸,要求把法院離婚手續轉由臧律師完成,自己律師不再負責。後來經過律師協商,最終還是由男方律師重啟了離婚程式,但中間也是磕磕碰碰,離婚協議有問題,檔遞交程式上出錯等,一年左右才收到加州法院的判決。李小姐收到臧律師轉達的離婚判決後,無比高興,十分感謝。
美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
眾華所的陳婕律師和彭梅芊律師共同辦理申請承認美國加州聖馬特奧市高等法院作出的第FAM0127XXX號離婚判決。
我們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在美國做判決書的認證,認證完成在中國完成翻譯。2016年6月初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彭梅芊律師的努力下,上海一中院於7月下旬即作出了(2016)滬01協外認9號民事裁定書,對美國加州聖馬特奧市高等法院作出的第FAM0127XXX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
律師點評:
陳婕律師在此為讀者普及涉外離婚中的一些法律常識:
美國離婚程式及時間
美國協議離婚,雙方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後,需要經過一段法律強制規定的等候期。等候期各州長短不同,加州等候期6個月。至少必須等到過了等候期,法院下達離婚判決離婚才算完成,雙方始能任意再婚。詳見文章《美國協定離婚的程式制度》。加州等候期就要6個月,對於外國人來說,要在加州等待判決,無疑太過漫長,成本太高。
國外離婚判決可以直接拿回中國使用嗎
國外文書送至中國境內使用,除例外情況,必須辦理領事認證。
領事認證是世界各國為了相互便利文書往來而在外交領事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國際慣例。目前,中國尚未與其他國家簽訂互免領事認證的雙邊條約或協定,但在中外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協定中有“免除認證”的條款。除此之外,凡送至中國境內使用的外國民商事文書,一般需辦理領事認證。
因此,在美國的離婚判決送回中國使用,必須先向法院申請certified copy,然後經由美國當地county, state和中國駐美國使領館的認證,方能拿回中國使用。
外國離婚判決在中國法院的承認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說,美國離婚判決在中國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由於美國與中國還沒簽訂民事司法協助協定,對於其判決還需要先申請承認這一程式。注意,離婚判決的承認,僅僅是對解除身份關係判決的承認,即婚姻關係的結束,不包括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一經被我國法院承認,即對原判決中所認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確定,並獲得了與國內法院判決同等的效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使用化名)
文章來源:陳婕律師
律師介紹: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微信: cj08277, Email:cj082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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