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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離婚之際隱財產 口供錄取撇疑雲

12/13/2016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趙璇與丈夫結婚多年,卻膝下無子,每次喋喋不休的爭吵中,她感覺丈夫似乎總以此為由向她發怒。在一次又一次人工受孕失敗後,趙璇選擇放棄了,無論是對懷孕的期望或是這段破口的婚姻。但她希望在離開之前,至少爭取一筆贍養費,好開始自己嶄新的人生。丈夫是個工程承包商,擁有自己的公司。雖然帳面上營收不多,趙璇心知肚明其實他擁有豐富的現金收入,根本從未如實報稅。在離婚必須填寫的個人財務狀況表中,丈夫當然也不會從實招來,分給她一分二毛。但趙璇也不是省油的燈。她雖不是丈夫公司的正式員工,卻曾經參與內部大小事,在申請離婚前就拷貝了一份丈夫的客戶名單。她甚至與丈夫公司過往的離職員工還保持聯繫,相信透過律師的幫助,一定可以將丈夫的私帳查個一清二楚。

趙璇丈夫為了避稅,將銀行戶頭維持在最低的金額,並將現金匯往海外帳戶藏匿,所以律師即使向美國境內銀行發傳票調閱帳戶資訊,恐將一無所獲。但律師可以利用庭外供述的方式,要求趙璇丈夫的客戶或離職員工擔任證人,提供有利趙璇的證詞。律師還可要求審問趙璇丈夫,好從中獲取情報。

何謂庭外供述(deposition)?用白話來說,就是為證人錄製口供。在民事庭中,雙方都有權要求庭外供述向證人發問,透過私人機構聘用的法律書記員(Court Reporter)來記錄當場每一問每一答。書記員將會製作一份謄本deposition transcript,送交到申請方手上。代表律師可分析口供中的內容,判斷對方是否有說謊、誤導、或意外透露新訊息等情況,將來作為呈堂證據,或許有利案情發展。對方亦有權要求一份口供副本,好應對任何新狀況。

錄製口供的費用不菲,可能被傳喚來錄製口供的,可以包括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自己,或與案情相關的各種證人,例如親戚、朋友、同事、主管、下屬、客戶、廠商等等。通知原被告以及案件當事人錄口供時間及地點,只需發一份通知書。否則一般必須正式發函傳票(deposition subpoena) ,程序上較繁瑣,費用相對也較高。錄口供有時必須在好幾天內才能完成,但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原則上不可超過七小時。某些複雜的案件或特殊情況,則不受七小時的限制。若當天所耗費的時數長,中途也可以有休息的時間。至於地點,一般來說必須在距離證人居住地不超過方圓七十五英哩之處,並由發傳票那一方決定確切場所。

錄製完畢後,書記員將準備一份書面謄本,有特別需求的,還會要求以錄音或錄影方式錄製。方式越複雜,費用就越高昂,而且無論紙本或錄音/錄影拷貝檔的費用都另計。某些律師希望以錄影方式,觀察證人的表情判斷是否有隱藏事實的嫌疑。有些則藉此加諸證人精神上的壓力,迫使其透漏任何重要訊息。

錄製時,建議由律師陪同,倘若對方詢問的問題有模糊不清或不當提問的情形發生,代表律師可以當場提出抗議。切記不可撒謊,因為證人在被錄口供前,已作出宣誓,明白作偽證所須承擔的嚴重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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