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接獲不少諮詢,說駐廣州美領館否決其親屬的移民簽證,理由是親屬過去曾用欺詐方法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即使親屬已放棄該申請又或者該申請最後未獲批准,仍被美領館“秋後算帳”。
申請人若被判斷曾以欺詐(fraud)或誤導(misrepresentation)觸犯移民法,不得入境,除非獲得豁免(waiver)。豁免需要證明 1)有合乎資格的親屬2)若此外國人不得入境,對合資格的親屬造成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若要申請豁免違反移民法的欺詐/誤導,合乎資格親屬衹有公民/綠卡的配偶或父母,不包括子女。換句話説,若美國公民子女爲父母申請移民,而父母被美國移民局或領館判斷違反了移民法的欺詐/誤導,父母無法用子女來申請豁免。所有豁免申請需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移民局,運用酌情權(discretionary)評估合資格親屬的極度困難因素及違法行爲的嚴重性來決定是否批准豁免。
筆者曾辦理不少此類豁免案件,舉例如下:
1.駐廣州美領館拒絕太太的移民簽證,理由是太太以前曾牽涉假結婚。太太多年前在國內與公民結婚,接著由公民爲她申請移民,不知爲何在美國的申請並未成功。後來太太在國內提出離婚。若干年後再與另一綠卡人士結婚,並生了孩子。當太太獲知移民簽證不獲批准,簡直晴天霹靂。幸好太太的好友代她委託筆者爲她向美國移民局申請豁免。筆者爲此案花了不少心血搜集並提供有力證據,結果仍需補件一次才成功。成功後美領館批准太太及小孩的移民簽證,一家得以團聚。
2.偷渡客來美後與美國公民結婚並申請綠卡。移民局以偷渡客曾用假護照入境,屬於欺詐/誤導行爲,不批准綠卡,需要申請豁免。當時客戶與公民太太已育有子女,且居住在美國多年,已在美國落地生根。雖然子女不屬合資格的親屬,筆者仍強調若公民太太獨立撫養子女會構成極度困難。結果申請順利獲批。
3.客戶用旅遊身份來美後與公民結婚然後申請結婚綠卡。面談時,移民官以公民的配偶抵美數天后與公民結婚,認為當初以旅行簽證入境時已有移民動機,屬欺騙行為,要他申請豁免。筆者與客戶詳談後,發覺有兩名合資格的親屬。除了公民配偶外還有客戶的母親是綠卡人士。公民有患癌症病歷,母親亦有小毛病的病歷。筆者提交客戶的聲明書解釋結婚屬一時衝動的決定,沒有預先計畫,所以不存在欺騙動機,並詳細交待親屬的病況,證明若客戶不能取得綠卡,會對合資格的親屬構成極度困難 ( extreme hardship)。結果豁免申請獲批。
4.客戶在柬埔寨與配偶結婚後為他辦移民申請。在領館面談時,領館問配偶有沒有曾經到美國,配偶撒謊說沒有。卻被領館揭穿配偶以前曾用未婚夫簽證入境及在美國居住。更糟糕的是配偶今次用了別的名字及出生日期申請移民簽證。結果領館要配偶申請豁免。客戶委託筆者申請豁免。移民局的結論是有足夠證據證明若配偶不能移民,對客戶構成極度困難,但配偶所犯的是存心及嚴重欺騙,所以移民局運用酌情權否決了其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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