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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華律師專欄:不“請假”離境,綠卡申請會作廢

01/09/2017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外國人士在美國申請綠卡,等侯期間若要離境,必須預先取得Advance Parole。來自中國大陸的客戶稱它為“請假條”是非常貼切的。若不“請假”便離境,按移民法規定,綠卡申請等同放棄而作廢。

申請“請假條”時申請人必須在美國。筆者有客戶的媽媽用探親簽證來美國,客戶委託事務所為媽媽申請親屬移民綠卡。他們收到移民局的工卡,誤以爲是綠卡,媽媽便馬上回中國。事發後客戶亡羊補牢,為媽媽申請“請假條”,結果被移民局否決,理由是移民局查到她媽媽已離境。客戶向筆者諮詢,筆者建議她通知移民局保留親屬移民的批准資格,但從新以海外親屬途徑為媽媽申請移民簽證。最後媽媽在廣州面簽。

申請“請假條”後申請人要按指紋,所以筆者會建議申請人要預留足夠時間等待按指紋後才離境。若申請人在申請綠卡時已屬逾期居留身份,是不應該申請“請假條”離境的,因爲按移民法規定,逾期居留180天后離境,三年不得入境,若超過1年後離境,十年不得入境。若申請人沒有逾期居留情況,筆者都會建議客戶申請綠卡同時申請工卡及“請假條”,因爲移民局的綠卡規費已包括這兩個申請在內,申請人不必另繳費用。筆者有客戶找辦事不周的事務所申請,事務所通知客戶向移民局繳交數百元的申請費。筆者向客戶笑説辦理此項申請的律師費還少於客戶冤枉交給移民局的規費呢。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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